(二)增值功能
环保信托是为环保项目开发而设立,为解决环保企业进行环境治理所需资金,由环保信托机构发行证券,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将募集的资金成立一个基金,贷放于环保企业。这样,投资者委托具有投资经验且可信赖的环保信托机构对整个基金进行投资。环保信托机构将投资收益返还给投资者,只收取一定的报酬。环保信托机构则本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以追求信托财产的最大利润。[16]由于投资负有风险,环保企业有可能滥用资金导致本金和利息归还前破产,为了确保投资资本增值的同时,还可以采用一些风险防范措施,如污水厂设备抵押、厂房抵押、污水处理费收费权抵押等。
(三)保全功能
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享有运用、管理、处分权,而收益权归受益人享有。受托人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有忠实、谨慎地履行义务的权利。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因此,免受当事人的债权人的追索。在环保信托中,投资者可作为委托人(同时也是受益人)将资金移转给环保信托机构即受托人,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委托人(受益人)有过失,其债权人也不能追及信托财产,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其信托受益权可以清偿债务,但不涉及信托财产;同样,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财产相区别,受托人有过失,也不可追及信托财产,受托人死亡或依法解散、撤销、被宣告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清算财产。
环保信托机构将一笔资金贷给环保企业用于特定的环保目的,如污染治理或环保工程等,贷款文件规定:借款人只能将该贷款用于特定的目的。在贷款使用前,借款方须将所借资金存入一个独立于他个人资金的指定帐户并作标识(EAR MARK)。如果借款人在该贷款使用于特定目的之前破产或贷款不能被全部或部分用于该目的的时候,这部分资金就成为为环保信托机构设立的信托而持有的信托财产。环保信托机构可以作为信托受益人从这一独立帐户中收回那笔资金。如果当那笔资金已用于实现特定的环保目的,环保信托机构与环保企业则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环保信托机构不再是信托受益人,而只是债权人。当环保企业破产,它处于与普通债权人一样的地位。
环保信托还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工具,即环保企业将财产移转给作为受托人的环保信托机构,并赋予受托人为了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持有该财产的权利。债券持有人将资金借给环保企业,并得到环保企业的债券。受托人享有如下专有权利:起诉环保企业以要求偿还本金、同意修改信托文件的内容、以出售方式强制执行担保财产、指定管理人或经理继续经营环保企业业务,尽管信托文件通常会授予大多数债券持有人在大会上享有一些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