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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信托

  

  (二)代理成本


  

  环保信托与一般商事信托一样,其本质特征是所有权利益与其责任相分离,这一本质特征与公司这种组织形式极其相似。因此,公司代理成本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同样可适用于商事信托。现代公司理论的不完善所产生的许多问题可被视为特殊形式的代理关系理论。[15]公司的代理成本理论的重心在于责任与监督相分离,这源于组织的结构关系中信息不对称。这里的代理是经济学词汇而非法律用语。在环保信托中,环保信托机构(受托人)可以被视为委托人(受益人)的代理人,受托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信托管理业务,受益人会因受托人实施的此种败德行为(moralhazard),而承担利润减少的风险,当事人之间的这种利益、风险分配,产生了代理成本问题。在环保信托中,代理成本就是委托人(受益人)监督成本,代理人投资成本和剩余利益损失的总和。在环保信托中,受托人分成了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人格:代表自己签约的自然人和为受益人利益行事的拟制人。其中后者是信托的核心,它要求受托人为受益人的福利最大化行事。


  

  信托治理与受益人的福利密切相关。在环保信托治理中,委托人因信息不对称很难确定是由于代理人的违反信托义务还是外部因素产生了不能令人满意的结果,委托人很难防止受托人规避责任。除受益人之外的所有其他利益相关人对信托财产的请求权优先于受益人的请求权,信托受益人承担不认真管理或疏忽管理的剩余风险,针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决策只对受益人产生重大影响。而环保信托中,投资资本负有风险,一旦环保信托机构管理不当,就会增加投资者潜在的风险和获取回报的风险。因为职业化的受托人不反对风险,而投资人缺乏分散风险的能力不愿意去冒险。为此,受托人的善管义务正是用于应对此种挑战。善管义务要求受托人像一个普通谨慎的人在处理自己的财产时那样小心谨慎、熟练灵活地处理信托事务。


  

  环保信托赋予了职业受托人更多的自由裁量权。随着职业受托人队伍不断壮大而对他们的约束却越来越弱化,信托管理的代理成本具有了增加的可能性。因为受托人交易权力的扩大会使信托内部治理机制的负担加重,从而使潜在的代理成本增加。信托代理成本反映了信托内部管理和其外部交易权力范围的相互关系。信托内部人有权与外部人就信托财产进行交易的范围是内部治理结构发挥效率的结果。能最好地反映信托内部治理和外部交易权力相互关系的是衡平追踪原则。据此原则,如果环保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资金另作他用,受益人可以追及至该资金。因此,衡平追踪原则反映了当事人期望由第三人承担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的代理成本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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