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三起环境关联诉讼案例看环境公益诉讼之开端

  

  法官对于环境诉讼案件中私益与公益的准确识别,首先是基于对社会公共性权利司法保护的需要。社会公共性权利是公民级别权利的延伸。公民基本权利以及社会公共性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的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状况和人权发展水平的反映。司法救济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一种法律权利要获得实在性,就必须赋予权利人获得司法上救济的权利。概言之,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社会公共性权利,除了通过法律的普遍性实体赋予外,还要获得可诉性,这是法官需要在司法审判中正确识别环保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其次是私人力量对行政权的制约的需要。面对行政公权力的无限扩张趋势,必须借助和运用公权以外的力量—私人力量来进行制衡,通过司法审查的手段行政权力进行制约。再次是诉的利益观之更新与公益救济的需要。诉的利益是法院进行裁判的前提,在大量的公害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涌现之前,权益之纠纷主要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按照传统的法律权利观,是否具有诉的利益是容易识别的。而随着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在环境私益诉讼的出现,法官往往没有将环境公益诉讼纠纷的利益纳人现行法律所承认的权利体制或框架之中,然而,事实上又必须对这些公共环境利益纠纷予以解决。按照传统的诉的利益的观念和标准进行审查,法官可能难以识别环境私益诉讼中包含的公益诉讼的诉的利益。法官对于包含在环境私益诉讼之中的环境公益之诉的利益的识别和衡量,应当从其积极功能的角度来进行识别和判断。鉴于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目前还只停留在探索实践阶段,对社会公众来说还是一种陌生的诉讼形式,这就更加需要法官在审理环境私益诉讼的过程中准确识别环境公益的性质并予以法律秩序上的司法引导。


  

  三、案例审判启示—环境私益诉讼中私益与公益的平衡


  

  马长松提起的民事环境私益诉讼得到圆满的解决,其私人的经济利益(包括40余名渔场职工的经济利益)也得到了较为满意的经济补偿,在私益得到司法救济的同时,为收集民事诉讼证据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实际上也起到了行政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行政机关在诉讼期间已经开始积极履行治理和处罚环境污染的法定职责,环境保护的公共利益也在一定范围内得到实现,周边地区的居民也都成为了行政环境公益诉讼的受益者,在无意中得到了司法的救济,享受了法律的公正和司法的利益。本案例带给我们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构问题思考的最大的启示是:如何在公益与私益之间寻找环境利益保护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平衡点?在环境私益诉讼中如何正确选择和适用法律来兼顾环境保护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如何正确地选择在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之间徘徊的环境权益保护司法救济的模式?我们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还是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我们现行的社会治理制度建构还是以行政权力为主的体制,政府欢行政机关的重视配合支持是本案例中环境公益得以协调解决的前提和基础。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行政审判的目的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促进依法行政;而是在于通过行政协调和解等多种方式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切实解决行政纠纷和矛盾,化解官民矛盾。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