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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起环境关联诉讼案例看环境公益诉讼之开端

  

  二审法院在审理这两起涉及环境公益的特殊行政上诉案件过程中,非常审慎地考虑环境私益与公益交织的特殊性,在充分审理查明案情的前提下反复分析论证环境行政诉讼案件的公益性质识别和法律适用问题,尝试将上诉人在汉阳区法院起诉的环境民事赔偿私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相结合一并统筹解决,力争做到环境私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都能“案结事了”,妥善解决环境行政与民事纠纷和民生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在这三起特殊环境民事与行政关联诉讼案件的审理、协调和解、调解的过程中,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程序性规定,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法院关于规范撤诉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运用和创新行政协调和解方式方法,市区两级法院联动协作,突破审级与审判区划的界限,通过协调增加共识,求同存异;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寻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利用现行体制提供的各种资源,特别是争取政府行政机关的支持配合,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积极寻找解决公权力纠纷的替代性方案,将行政协调和解与民事赔偿调解相结合,将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相结合,将中级法院的二审与基层法院的一审相结合,将解决民生问题与解决环境问题相结合,将应对群体性环保利益纠纷与解决社会稳定问题相结合,将行政审判司法审查职能与行政协调和解的监督促进职能相结合,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经合议庭法官多次主持做行政协调和解和民事调解工作,并建议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促进人民群众与政府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被上诉人武汉市环保局和武汉市水务局在二审诉讼期间积极履行对龙阳湖水污染治理的职责,上诉人马长松认为其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得以实现,加之渔业养殖经济损失和如余名渔业职工生存问题也得到妥善解决,因此自愿提出撤回行政上诉和民事一审起诉的申请,三起案件均以撤诉方式圆满审理结案。案件最终处理结果是环境私益诉讼的起点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终点的“巧合”,这一“巧合”达到了“一举三得”的共赢的良好效果。


  

  二、案件性质识别—环境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交织


  

  马长松个人提起的这三起环境民事与行政关联诉讼案例私益起点与公益终点的“巧合”,给我们提出一个值得思考的首要问题是:在各类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何识别和认定案件所涉及到的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因为,环境保护权益不仅仅属于私人利益,也属于社会公益。所以,环境诉讼实际上存在一个私益与公益交叉、交织的性质识别与判断的现实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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