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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起环境关联诉讼案例看环境公益诉讼之开端

  

  为了确保实现私益目的,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马长松与其代理律师做了精心的设计和准备。马长松的代理律师在起诉前分别向武汉市市长和武汉市环保局、武汉市水务局同时邮寄送达了《关于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龙阳湖养殖水体不受污染的函》,要求武汉市市长和市环保局、市水务局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未经处理以及虽然处理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地面径流污水排向龙阳湖。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均根据自己的管理权限给予了相应的答复,但由于武汉市经济条件限制和行政管理程序的规制而均未能及时行使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治污措施保护当事人的环境权益。马长松根据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以及武汉市地方规章对行政机关的职责要求,认为武汉市环保局、武汉市水务局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对龙阳湖的继续污染行为,维护其环境权益。其不作为不仅使得龙阳湖的污染继续恶化,也给马长松的养殖业造成了经济损失。马长松分别以市环保局和市水务局为被告,同时提起两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对龙阳湖的继续污染行为,并赔偿因其不作为导致湖泊继续污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元。


  

  对于市环保局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环境保护实行地域管辖,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明确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龙阳湖地处汉阳区,其管理职权理应由汉阳区人民政府及汉阳区环保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环保局是不适格被告,因此,裁定驳回了马长松的起诉。


  

  对于市水务局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并没有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污染防治的法定管理职能。原告马长松以某市水务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被诉行政主体错误,也裁定驳回了原告马长松的起诉。


  

  提起两起行政诉讼不仅没有收集到民事诉讼需要的有价值的诉讼证据,反而均被裁定驳回起诉,马长松不服提起上诉。在行政案件上诉审的审理过程中,马长松通过其代理律师邀请了国内专门从事环境公益诉讼事务代理的某民间环保组织与律师共同代理其二审行政诉讼。上诉人马长松还通过其上级主管部门向二审法院反映其虽然是以个人名义提起的民事和行政诉讼,但实际上其私益目的中也包含了一部分公益。因为,马长松的承包合同虽然是以个人名义签订的,但养殖承包合同的附属条件是必须保证安排40余名该渔场职工在养殖场工作,所以,案件的处理还涉及到40余名某渔场职工的生活安置问题,本案表象上是私益诉讼,实质上属于群体性的利益纠纷,且存在较大的社会不稳定和不安定因素,也同时具有公益诉讼的性质和特点,实际上两起行政诉讼已经明显属于公益诉讼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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