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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起环境关联诉讼案例看环境公益诉讼之开端

从三起环境关联诉讼案例看环境公益诉讼之开端



——在私益与公益诉讼之间徘徊的环境权益保护司法救济模式之选择

杨凯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下属汉阳区人民法院近期以行政协调和解和民事诉讼调解的方式一并圆满审结了三起相互关联的环境权益保护行政争议和民事赔偿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虽然这三起环保关联诉讼案例有着较多的特殊性,但撤开其他的特点与特色,案例最有法学研究和法理思考价值意义的是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无意中预言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开端。三起行政与民事关联诉讼案件的起因均是环境污染,案件的起点均是私益目的,而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却在无意中同时实现了公益目的。本案“种豆得瓜”的处理结果引发我们对环境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的法理思考:在各类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何准确识别和认定案件所涉及的环境公益诉讼性质?如何在公益与私益之间寻找环境利益保护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平衡点?在环境私益诉讼中如何正确选择和适用法律来兼顾环境保护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如何正确地选择在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之间徘徊的环境权益保护的司法救济模式?


  

  一、案情审理回放—私益诉讼起点与公益诉讼终点之巧合


  

  龙阳湖是武汉市人民政府特许国营汉阳渔场从事养殖业的水体湖泊,自2003年以来,该渔场职工马长松与渔场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龙阳湖进行渔业养殖。近几年来,由于周边几十家工厂企业大肆排放污水,加上周边地区大量的居民生活污水和雨天地面径流污水均未经污水处理直接排人湖内,导致龙阳湖水体水质日益恶化,自承包以来每年都会发生多起大面积死鱼事件,湖水水质遭到十分严重的污染损害,最终导致龙阳湖完全不能养鱼。马长松因为环境污染造成的养殖业经济损失经过相关部门评估高达239万元。为此,马长松选择了龙阳湖周边几家大型排污企业为被告向汉阳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排污企业共同承担因环境污染造成其经济损失239万元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造成龙阳湖环境污染的原因既有工业污染也有生活污染,马长松又在民事诉讼中追加了负有生活污水处理职责的武汉市水务集团公司、城建开发公司和生活污水处理厂等国有企业作为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在民事诉讼中,虽然环境污染侵权赔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本案的环境污染是“多因一果”,排污污染、生活污染和地面径流污染并存,原告不可能将湖边所有的企业和居民都作为被告,且被诉的企业被告均辩称持有合法的排污证,龙阳湖的环境污染与其无关,因此,法院难以就环境污染的事实和赔偿责任作出准确的认定。马长松及其代理律师为了实现其民事诉讼私益目的想到了一个“怪招”,即通过行政诉讼来收集民事赔偿的相关证据,因为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一般是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而且行政诉讼的“门槛”和成本都很低,提起行政诉讼或许能收集到一些有用的民事诉讼证据,于是,马长松又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提起了两起行政诉讼。其一开始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就是为其民事诉讼收集证据,也还是出于私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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