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马其家
【摘要】我国公司法对设立中公司的法律调整一直是一项空白,理论研究也相当薄弱,但实践中与设立中公司相关的法律纠纷却屡屡发生。因此,有必要对设立中公司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对设立中公司的认定、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其研究结论对完善我国公司设立法律制度和正确处理司法实践中公司设立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设立中公司;法律地位;民事责任
【全文】
我国公司法对设立中公司的法律调整一直是一项空白,理论研究也相当薄弱,但实践中与设立中公司相关的法律纠纷却屡屡发生。这类纠纷仅仅依靠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制度来调整是远远不够的。为了更好地解决公司设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保证交易的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必要对设立中公司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一、设立中公司的认定
所谓设立中公司,是指自订立章程起至设立登记完成前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公司而言[1]。
公司的设立需要经过一系列设立行为,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包括: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以确定公司的种类、名称、经营范围及住所;确定出资总额及出资方式;申请设立登记。在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还包括公告招股说明书、认股人认股并缴纳股款、召开创立大会等。
设立中公司是公司设立行为的产物,它的存在起于公司章程制定之时,设立行为的完成将导致设立中公司的消灭。依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只有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才表明公司法人资格的真正确立,公司设立行为才真正完成。因此,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应是设立中公司终止之日。另外,公司创立大会决定公司不设立,也能导致设立中公司的终止。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设立中公司一般具备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1)设立中公司的存续具有明显的时间性。设立中公司以达到公司成立为目的,公司一旦成立,设立中公司因使命完成而消亡。即使公司因种种原因最终未能成立,设立中公司也因其目的不能达成而进行解散清算,并告消灭。所以,设立中公司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过渡性产物,属于公司正式成立前的预备状态,其存续具有一定的时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