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公司分立作为解决公司僵局的手段有其特有的优势,这主要表现在:(1)公司分立无需经过清算程序就可成立新的公司,避免了法律程序上的累赘;(2)公司分立不要求必须清偿债务,可以通过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替代解决,为公司顺利存续提供相对缓和的空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作出公司分立裁决时既要考虑财产的价值,还要看重财产之间的有机整合,使它们具有一定的营运价值。否则,分立也就失去了意义。
2.授权第三方介入制度
当公司僵局的持续直接损害与公司有密切关系的第三方的利益时,法律应当允许直接利害关系方诉请法院授权其派出临时人员介入公司事务,以打破僵局。对公司贷出巨额信贷的银行、对公司具有连续性的最高限额贷款负有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对公众负有公共事务责任的政府采购方等都是与公司有密切关系的第三方。由法院授权第三方介入公司事务,凭借第三方的中立地位,打破公司僵局,还能避免法院过度、过滥干预市场。[11]
【作者简介】
马其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
【注释】Bryan. A. Garner , EditorinChief , Blackps LawDictionary , St . Paul , MN , West , a Thomsonbusiness , 2004.p246.
周友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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