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表决权均等僵局和否决权僵局
表决权均等僵局是指分歧对立的股东或董事双方拥有的表决权是相等的,双方互不相让就必然出现决议不能争取到过半数赞成票而无法通过陷入僵局的状况。否决权僵局是指,如果对立一方持有行使否决权需要的票数,就能阻止决议的通过,从而使公司陷入僵局。各国公司法中的特别决议大多规定必须由持有超过三分之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而且小股东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往往事先约定对某些事项的通过与否拥有否决权,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反对方持股比例远低于百分之五十,仍然可能造成公司僵局。
(三)纯粹商业意见分歧形成的僵局和私人关系变化导致的僵局
前者是指对立双方仍然维持着融洽信任的个人关系,造成僵局的原因是双方对公司的业务方向、发展策略、风险承受等纯粹商业意见和经营理念的不同。这种僵局,经过双方的协商和沟通,或者通过第三方的斡旋和调解,是有很大机会在公司内部自行化解的。后者是指对立双方私人关系恶化,由公司成立时的信任与合作变为排斥甚至反目成仇。除非对立方私人关系在短时间内修复,否则这种僵局是很难在公司内部化解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股东、公司和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往往就需要通过司法的救济来打破公司的僵局。
三、公司僵局的危害
上述几种类型的公司僵局一旦形成,如果不能及时化解,其危害性极大。它能使公司处于低效率运行甚至不能运行的状态,对各方面的利益都会造成现实或者潜在的严重损害。首先,公司决策机构瘫痪,管理活动停滞,公司气氛紧张,工作效率低下,公司发展受阻,资源大量浪费,这些都会使得公司的自身经营行为能力和偿债责任能力持续减弱,对市场活力和市场交易安全及效率构成冲击。其次,公司陷入僵局致使公司债务大量堆积不能清偿,也会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使公司商誉下降,形象受损,客户流失。再次,股东和董事因相互之间的争斗,无谓地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面对公司的衰败和破落、公司财产的损耗和流失,投资者却无能为力,只能任由并非经营不善的公司走向衰亡,这是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失。最后,如果公司僵局不及时破解,很可能会导致弱势股东的长期被欺压,有碍社会公正。[5]
因此,为了股东、公司和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需要运用法律武器,及时化解股东或董事之间的纠纷,打破公司僵局,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公司僵局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西方主要国家应对公司僵局的法律制度
如何打破公司僵局,在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职工利益等诸多利益中寻求一种平衡。西方国家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研究。其中以美国和德国最具代表性。在美国,解决公司僵局的法律制度主要有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制度和强制股份收购制度。在德国,主要有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制度及股东退股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