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独立董事制度取舍论

  

  两种模式究竟谁优谁劣,难以定论,因为公司经营的质量业绩等是由多种因素共同决定的;而且这两种模式都是与其公司传统、经营理念、股权结构、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以及各种外部环境相联系相适应的。概言之,不同内部监督模式的选择都是有其制度背景的。但是,问题就正在于,我国《公司法》已然将这两项制度兼容并包,现在再以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水火不容为由,要将二者其一删而去之,显然很不经济也很不理智。制定配套制度,使得独立董事真正融入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才是上策。


  

  (三)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合理的制度构建


  

  我国现行《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文件都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如果公司为了加强监督或者提高公众形象,愿意同时设立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法律似乎也没有必要加以干涉,毕竟独立董事是在董事会内部发挥董事的决策和监督作用,监事会则从外部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行监督,包括对独立董事进行监督,因此,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同时存在并非不可。相应地,董事会委员会和监事会按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职权,在不同的场合各自行使决策和监督权亦无不可。因此,我国没有必要模仿日本的做法,规定设立独立董事或者委员会的公司,不得设置监事或者监事会。[13]最佳的选择是,许可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以章程选择合适的监控机制,允许不同的治理结构在一国内部同时并存、共同竞争。[14]


  

  因此,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能划分应当符合各行其职、各负其责,有所分工、适当交叉、互相依存的原则。[15]具体各自职责如下:


  

  独立董事的职责:1.适当参与战略服务工作,为公司带来多角度思维与专门信息、知识、经验的支持,提高董事会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前瞻性。2.发挥战略控制功能,在公司重大战略决策方面维护少数股东和公司利益,发挥事前监督、内部监督决策过程监督的优势,提高董事会战略决策的公正性。3.在董事会业务执行方面负责监督大股东、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在重大关联交易、执行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与薪酬、自我交易、其他可能损害少数股东权益的事项等方面发挥监督职能,以相对超脱的地位进行判断并独立行使控制职权。4.就公司财务监督与监事会进行协作。5.成立内部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