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取舍论
易仁涛;闾梓睿
【摘要】独立董事是英美国家一元制公司治理模式下的独特产物,与分散的股权结构息息相关。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并没有冒进地移植,而是选择完善固有的监事会制度来达到公司治理的目的。我国新
公司法原则性地规定了独立董事。本文认为,大陆法系移植并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是可能的,独立董事与监事会有着显著的区别。我国应当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使之互相补助、相辅相成。
【关键词】公司治理模式;股权结构;独立董事;监事会
【全文】
一、独立董事制在一元制的公司治理模式下的界定性问题
独立董事是英美国家判例法的一个创造。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实行的是单一董事会制度,即股东大会下只设有董事会机构,而不设监事会。正因为英美国家的公司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两权分离,而不是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的三权分立,所以这样的权利分配被认为是一种不稳定的结构。
至于对“独立”的界定,法律上没有统一的标准。根据美国NYSE、AMEX、NASDAQ联合公布的已在2001年6月14日生效的最新规则的解释,对审计委员会的“独立”包含以下三个标准:1.与公司无商业关系;2.非公司雇员或公司行政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3.与公司的人和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交叉性报酬”的联系。
所谓“独立”其实昭示着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人们总在尝试精确限定独立董事的范围,但实际的结果却总不甚如意,以至于学者与机构要不停地修改这个大概念下面的子项。即使某独立董事符合独立性的界定,其是否具有真正的独立性也值得怀疑。卷入公司丑闻事件的公司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其独立董事并不真正独立。可见,独立董事的作用是否能够得到充分发挥都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二、独立董事制度在二元制的董事机构设置下的兼容性问题
(一)独立董事作用发挥的实证考察
在独立董事制度的发源地英美国家,对该制度历来就存在旗帜鲜明的对立观点:一方面,Millstein&MacAvoy在1998年分析了154个美国大型上市公司后,发现20世纪90年代具有积极的和独立的董事的公司比那些被动的非独立董事运行得更好。
但是在另一方面,许多学者如MylesMace教授在1979年就指出,大多数独立董事并不能如理论上所说的那样发挥相应的功效。甚至有学者,如DavidYermack,通过研究认为,独立董事的比例与公司的业绩之间存在着重大的负相关,即独立董事越多,公司业绩反而越差。可见,独立董事在实务中的效果也是扑朔迷离,没有定论,即便在英美国家,人们对该制度的支持或猜疑,也大都是建立在统计数据的基础上。那么这样一个制度,值不值得大陆法系国家借鉴和移植?大陆法系国家有没有它生根发芽的土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