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国家调控

  

  由于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在相当长的时期难以被打破,在商业性金融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不仅需要大力发展互助合作性质的农村合作金融,而且有必要通过政府“看得见的手”去弥补纯商业性金融“看不见的手”所无法调节的部位或环节。因此,对中国农村和农业这样经济不发达、市场化程度十分有限的地区和部门来说,政策性金融的供给是比不可少的。目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服务定位主要是支持粮棉收购环节,应延伸服务对象,扩大服务领域,要围绕农业结构调整做好政策性金融服务,支持农村利用科技、信息提升农业竞争力,并帮助农民解决因结构性矛盾而导致的农村资金不足问题。另外,农业发展银行的,营业网点要适当向下延伸,从组织机构上更加贴近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五)为非正规金融正名


  

  中国农村存在着一个广大的民间融资市场,有4/5的贷款者是通过亲戚、朋友或非正规金融市场获得借入资金。[7]不可否认,现实生活中农村民间非正式金融确实存在着某些不规范现象和比较大的风险,但客观而论,民间借贷对农村经济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和积极的推动作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正式金融机构对农业贷款的不足,促进了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金融发展,国家应引导和规范民间非正式金融的经营行为,制订符合中国国情的民间金融法律法规,如《民间融资法》、《民间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为防范日常的经营风险和控制局部金融混乱蔓延,还可通过类似行业协会的农村组织对它们进行指导,加强民间非正式金融的自律。


  

  (六)健全农业保险体系


  

  由于农业经济的脆弱性以及农村本身的资金短缺,农业保险要获得成功,政府必须弥补纯粹商业运作的缺陷,建立利益诱导机制,给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使保险公司至少能够维持经营,在政府的政策资金投入支持下,达到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考虑到我国农村地域广大,专设保险公司网点成本较大的问题,国家可出台相关规定,让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代办农业保险的方式,保险公司将农业保险业务剥离出来,运用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农村网点多的优势,采取国家扶持推动,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代办的形式,由经办的金融机构对农业保险实行独立核算,并按照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用,政府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并免征农业保险税收。


【作者简介】
周昌发,男,汉,法学博士,云南大学法学院讲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软科学研究会理事。
【注释】

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jsp/index.jsp.中国银行业农村金融服务分布图集。
梁小民.政府宏观调控不等于搞计划经济——宏观调控的误解、误读、误用.世界经济报道,2005-03-09.
马洪.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198.
朱崇实.金融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8.
http://www.jsnx.net/ReadNews.asp?NewsID=1562&BigClassName=%C0%ED%C2%DB%CC%BD%CC%D6&SmallClassName=%C0%ED%C2%DB%CC%BD%CC%D6&SpecialID=0 蔡国忠.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E·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94.
李小云.中国农村情况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53.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