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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国家调控

  

  鉴于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的还大量缺位,不能向农村提供足够的资金供给,国家要充分发挥调控职能引入金融组织,银监会2006年12月出台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目前在农村已经成立了一些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但由于极低的覆盖率,还需要进一步开放农村金融市场,组建更多的金融机构。


  

  (二)调控贷款利率的浮动


  

  就贷款利率浮动幅度而言,农村大于城市,在农村地区,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较为狭窄,且区域可融通资金量也较少,贷款主体可选择性较小,对较高的贷款利率也往往只能被动接受。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农村信用社处于“一社独大”的境地,贷款主体只能接受近乎垄断的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扩大,只会提高农村地区的资金成本。对于城市而言,由于融资渠道较多,资金量大,金融机构间竞争激烈,经济主体选择性也大,贷款主体可以在多个金融机构和利率结构中进行最优选择。


  

  在农村,贷款本身就相当困难,又平添了上浮利率的高成本,致使贷款主体受到双重压力。但由于长期以来金融供求失衡的现状,对于广大农民和中小企业,关注的是能否贷到款,而对利率水平高低的关注度明显偏低,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一直呈扩大态势。为此,根据这种农村金融机构天然的定价权优势地位,国家应该健全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完善具体的定价浮动标准,根据产业、贷款对象、方式、担保物、期限、信用记录、客户承受能力及存款额度等因素制订多种农户贷款的利率体系,遏止随意定价和主观定价,充分运用利率杠杆的手段,促进农户调整生产结构,大力发展高效农业。同时要强化贷款利率定价监督制度,为确保贷款利率定价有理,优惠有因,授权有度,防止人情定价,主观定价等现象产生,而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农村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贷款明细帐簿,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检查,确保浮动的贷款利率能有效发挥调节经济的作用,使农村金融机构既在自身业务方面得到良好持续,又支持了农村经济建设的发展。


  

  (三)扩大税收减免与贴息范围


  

  我国小农经济模式使得农民的资金需求具有时间长、金额小、生产性和生活性开支合一的特点,贷款农民缺乏有价值的抵押物,不确定风险较大,使商业银行对小农经济色彩浓厚的农业和农民个人贷款的发放往往比较审慎。商业银行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金融组织,根据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经济和金融自发调节,固然会将贷款重点放在高回报的非农业和城市,要引导商业银行自发地靠近农业、落脚农村,国家强制性的政策并不会带来较好的效果,应该给予商业银行发放的农业贷款适当的财政补贴利息,对农村地区提供农业贷款的商业银行一定程度的减免税;继续维持当前农村信用社享受减免税和贴息的现状,使这种优惠扩大到其他金融机构,这样一来,让金融机构看到利润的前景,引导它们进军农村,充分调动它们在农村地区的经营积极性,心甘情愿地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同时也就形成了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的格局。


  

  (四)加大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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