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相关法律制度调控
一个有效的制度形成比任何强制性的政策所发挥的作用更深远、更彻底。法律能够促进潜在于社会体中的富有创造力和生命力的力量流入建设性的渠道;因此可以证明法律是文明建设中一个不可缺少的工具。[6]在调控农村金融供给不足中,国家通过制定有关专门针对“三农”的法律,如已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另一方面,修订、完善现行法律中的相关涉农条文,如规定《担保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农村房屋产权问题等,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完善,引导、盘活农村有价值的东西,充分利用法律的优势使农村不被制度边缘化。
四、完善国家调控农村金融体制的对策
目前我国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供求矛盾已经不在是一个点的问题,而是中国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大面积供给与需求失衡的宏观问题。当前的广大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存在从量上到质上的缺失,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近而危及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现代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的经济、是追逐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其本身的特质就决定了现实发展的不平衡性,为此,既要实现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保证全社会的整体发展和公平,又要充分发挥金融组织在农村地区的主观能动性以及调动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积极性,为协调城乡的平衡经济发展,就成了现代国家不可推卸的职责。国家应正确运用适当的手段和措施科学、统筹地加以调控,针对目前农村金融所处的困境,国家已经在很多方面加以调控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还需探索新的解决途径和完善现有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本文从国家调控的视角提出如下几点思路。
(一)以合作金融为重点,推进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
根据农村地区典型的熟人社会特征,农户间彼此相互了解,相互信任,信息比较对称,发展合作金融机构不适为较佳的选择,合作金融是指按照规范的合作制原则建立起来的资金互助组织,它可以利用从银行或政府机构获得的资金或社员股金、存款向合作成员提供贷款。合作金融一般是在较小的具有利益相关性的团体中开展,由成员自愿入股组成。由于成员对于贷款可以进行低成本的监督,能够比较有效地解决小额信贷过程中的道德风险问题。正因为如此,在农村和农业领域以合作金融的方式开展金融服务,可以充分利用合作成员所在地域比较接近、彼此信息比较透明、成员之间能够信用互保以及在组织中自我雇佣等优势,以较低的成本向农户发放低利率、无抵押的小额信用贷款,解决农户临时性、分散性的资金需求。
我国农村信用社虽然是合作金融组织,但由于官办色彩浓厚,在很多方面背离了合作制的原则。目前有些农村信用社已改造为农村商业银行,按照纯商业性金融模式运作,使广大农村、农业和农民越来越缺乏金融支持,解决“三农”问题仍然遭遇资金“瓶颈”。因此,国家应政策调控,使农村信用社立足于广大农民的利益和农村金融的现实需求,真正体现互助合作式的农村金融组织特点。在更多的地区,国家通过提供宽松的环境,引导部分农村信用社改组成真正按合作制原则运行的合作金融机构,而非强制性地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代替合作制,充分考虑合作成员的意愿,运用合作成员地域近、了解多、能够信用互保等优点,发挥合作金融的作用,真正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较稀疏、传统商业银行不愿涉入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