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宏观性和整体性
我国农村金融供需失衡是一个普遍性强、涉及面广的问题,关乎到广大农村的发展前景,能否得到妥善的处理是国家经济全局何处去的巨大难题,国家必须从社会总体和全局出发,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如税收、利率、金融机构的准入等,确保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的基本平衡,从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但调控的实施也离不开微观层面的具体执行。
2.间接性和引导性
在金融调控中,国家考虑的应该是全局利益,不仅仅是一边倒的救济模式或是直接对农户施善,对金融机构施压。从长远来看,只有让市场条件下的每个主体尽可能地、积极地献身自己,才能实现真正的发展。所以,国家要通过间接调控的手段,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和政策工具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使市场主体的微观经济活动同国家的宏观调控目标衔接一致,达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的。遵循“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政府不再进行干预。”[3]只有这样,才能既搞好宏观经济,又搞活微观经济,充分发挥企业(包括金融组织和农村企业)和农民的主观能动性。
(二)国家调控农村金融体制的内容
国家对农村金融调控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有:进入、退出调控;货币政策调控;财政政策调控;相关法律制度调控等。
1.金融机构进入、退出调控
金融业是一个相对垄断且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的领域,国家对经济组织体进入金融业进行严格的规定,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只有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的特许,获得经营许可证,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注册登记手续,领到营业执照,方可从事金融活动。由于金融的安全和稳定是社会、国家安全的重要保证,国家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管控,根据现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要设立商业银行,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为五千万元人民币且要求是实缴资本,对欲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一般规模的经济组织而言,可谓门槛极高,而且准入制度不明确,产生的后果就是中小型特别是民营中小型金融机构太少。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特别是在我国广大边远农村地区,正如前面所述,很多乡镇只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甚至零金融组织的现象,不能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由于现有的金融机构在数量上根本满足不了农村的需求,而现行《商业银行法》又让很多想进入金融业的组织望而却步。为此,国家只有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让更多的金融组织进入到农村,使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新农村建设。银监会2006年12月出台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这是国家调控农村金融的明智之举,但此文件效力位阶较低,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并提升它的层级,或是通过修改《商业银行法》专章加以规定。另外,更要健全退出机制,让那些不适合继续留在金融市场的主体退出(包括破产、撤消)市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