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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国家调控

  

  2.农业风险保障制度发展滞后。由于农业经济的脆弱性和高风险性,一旦发生自然灾害等,首当其冲的就是农业受损严重,导致保险公司商业方式推进的农业保险自身难以产生经济效益。也正是这种高风险的特点,保险费率高,农民即使有保险的强烈要求,也没有承担高额保险费的能力,从而致使农业保险在农村的密度很低,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农业保险的高额赔付率又使保险基金自身不能积累。所以,一方面保险公司依靠农民保费收入的农业保险业务难以商业化维持,另一方面,由于受到国家财力的限制,农业单纯通过灾害救济的风险保障途径远远满足不了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必然会进一步加大农村金融服务供给缺口。


  

  3.农村土地制度的缺失。我国《担保法》第34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可以抵押”,该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可见,《担保法》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2003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没有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设定抵押。在我国农民普遍贫穷的情况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疑是他们比较有价值的财产,而目前制度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用于抵押担保,使得农户借款相当困难,在广袤的农村地区,靠天吃饭、靠地发展的农民就丧失脱贫致富的机会,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4.农村信用制度建设落后。具体体现在农民和企业信用危机严重,由于在现行的制度安排下,他们缺乏直接的融资渠道,迫于生活、发展需要大量投入的压力,它们只能通过借款,但由于长期养成的短视眼光,不重视信用,不按时还款,形成很多陈年老债,最终导致金融机构贷款极其慎重,主观上不愿向农民和中小企业提供信贷。


  

  三、国家调控农村金融体制的特性和内容


  

  (一)国家调控农村金融体制的特性


  

  国家对农村金融体系进行调控,是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法律、经济、政策方式对农村金融结构进行调节的一种经济性的国家行为,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受到制约的客观必然要求,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所固有的弱点所决定的。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供需失衡,需要国家实施有效调控,通过提高市场效率,实现城乡公平发展,促进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益。国家对农村金融进行调控,主要是由中央国家机关作出,实践中主要是中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法律框架内作出,依照法律的程序决策和实施,而不是片面理解为“控制”,更不能把调控当作一个“筐”,把各种行政干预措施都当成调控。[2]国家调控农村金融体制应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其具有如下两方面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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