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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国家调控

  

  (一)农村金融主体不足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主体供求矛盾不仅表现在量的方面,而且表现在结构性方面。我国农村存在多种金融组织,可分为正规金融组织和非正规金融组织两大类型。中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一直是偏重于农村正规金融组织,其结果是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欠佳,导致了农村金融主体供给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金融组织缺位,不能满足“三农”发展要求。近些年来,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不断从农村地区撤出,从农业转向工商业。从金融机构的分布角度考察,大多是乡镇仅有农村信用社,可能还有邮政储蓄,但较多乡镇的邮政储蓄银行机构还没有开展贷款服务,一些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由于还处于不成熟的阶段,而且覆盖面小,2007年底,全国农村地区有8901个乡镇只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甚至出现了正规金融组织供给的真空地带,到2007年底,零金融机构乡镇仍有2868个。[1]真正直接为农户和中小企业服务的、离农民较近的机构较少,农村信用社几乎成了农村金融市场上唯一的正规金融组织,但其经营活动存在着明显的地域限制,缺乏改革和创新的内在动力,竞争不充分,再加上实力薄弱和普遍性经营困难,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存在严重支持不足;农业发展银行支农力度有限,无力从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开发等事业,支农功能日益萎缩;邮政储蓄成为农村金融资源向城市转移的通道,大量农村资金流向了城市。


  

  2.农村金融中介机构严重缺位,制约了金融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农业信贷保险机构、农村信用合作银行以及农村土地产权交易机构等金融中介机构严重缺位,大大降低了农村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3.农村民间借贷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民间借贷在我国农村相当普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供求矛盾,但也带来一定的危害,一些民间借贷活动成为孕育“地下经济”的温床。特别是民间借贷中普遍存在的高利贷现象,提高了资金使用者的生产经营成本,降低了市场竞争能力,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制度缺陷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供给受目前制度的约束极大,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缺陷。现行的金融管理体制下,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几乎所有的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贷款都设置相应的财产抵押。抵押财产是否充足是决定银行贷款的主要条件。农户所拥有的住宅,由于不能办理房产证,导致不能作为抵押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财产由于价值评估麻烦且难以变现,大都不能够被金融机构认可为合格、可靠的贷款抵押品;农村中小企业的经营场所、产品以及经营周期有其特殊性,银行一般不允许作抵押,所以,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很难满足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合格抵押品的要求,不能提供有效的抵押物,过不了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审贷关,制约了贷款的获取。另外,由于处在改革过程中的国有商业银行本身存在着诸多制度缺陷,比如贷款权限的上收、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以及对国有企业、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等为主体的贷款偏好,主观上造成了农村金融市场的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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