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行政相对人角度:主要是通过行政救济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提高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宪法第41条专门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因此,公民自己或他人完全可以基于行使宪法基本权利的方式,对自己或他人被行政行为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这既表现为权利对权利的救济,也是“以权利制衡权力” 的表现。
目前作为行政救济主要方式的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已经建立。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具体行政相对人认为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以外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这一规定比原有的行政复议条例有显著的进步,能够更好的使得行政相对人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使地位得以提高。
行政申诉制度也是行政救济的一项重要内容。虽然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申诉的概念尚无严格、一致的界定,但是以后会逐渐变得完善,从而达到提高行政相对人地位的目的。
信访制度作为行政救济方式中的一种,只是“为公民提供了一种法律救济途径”,仅有“反映群众呼声和要求的‘渠道’作用”。也就是说,信访制度在行政救济上目前仅有程序上的意义,而无实体上的意义。因此,“让老百姓告状有门”这种想法本身就是有缺陷的,仅仅“告状有门”并不能化解纠纷、稳定社会,因为解决不了实际问题。所以在以后的制度发展中要不断完善信访制度,使其真正的能够在提高行政相对人地位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
从行政相对人角度,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刑法救济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权利,在维护权利的同时,不再是那种在行政主体面前表现的那么渺小的一方,要在刑法救济中提高行政相对人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