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就境外并购事项进行前期报告时,应填写并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主要内容包括:境内投资主体的相关情况;实施具体并购行为的子公司的相关情况;境外并购目标企业的基本情况;并购背景;拟并购的资产、股权或业务的情况;预计投资总额;交易方式;资金筹措方案;初步时间安排;潜在风险及应对方案;需政府提供的服务等。
第三节特殊审批情况
一、境内金融机构境外投资审批
依据《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的审批管理机关为人民银行。在境外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须由其境内投资单位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须事先由其境内投资单位征求商务部意见后,报人民银行批准;其他情形则可直接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根据行业性质的不同,获得行业内监管组织,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批准。
二、以“国有资产”境外投资的审批
为确保国有资产不会被浪费或遭受价值剥离,境内投资者有意以国有资产在境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更多审批程序。
根据规定,投资者在进行境外投资前后均需向国资委办理登记,填报“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立案)登记表”,且国资委的登记是前置程序,应当在发改委立项前进行。另外,使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涉及实物资产的,还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对该等资产进行评估并报国资委备案或核准。
第四节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企业再投资
在中国投资者已在境外有机构的情况下,在进行境外投资时,可以选择以境外机构再投资的方式进行。
以境外机构再投资的方式操作,其是否触发境内主管政府机关的审批,取决于用于境外投资的资金是否来源于境内。如用于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境外机构经营积累的自有资金,或者在境外取得的融资,根据现行规定,无需境内主管政府机关的前置审批,中国投资者或其投资的境外机构只需在完成相关法律程序一个月内将再投资相关情况在原核准的商务部门进行网上备案即可;如用于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于中国投资者境内资金,则就境内资金购汇汇出的程序,一样要履行发改委立项,商务部门备案,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等相关审批手续,并且在完成相关法律程序一个月内将再投资相关情况在原核准的商务部门进行网上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