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
(2)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3)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
中国投资者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中国投资者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1)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
(2)中国投资者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中国投资者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
(4)中国投资者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
(5)中国投资者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对于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中国投资者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
四、前期报告制度
为及时了解企业的境外并购情况,为企业提供境外并购及时有效的政府服务,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3月31日发布了《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商合发【2005】131号,以下简称“报告制度”),规定了境外并购的前期报告制度。
报告制度适用于企业境外并购类投资项目,具体是指“国内企业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资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包括参股、股权置换等)获得该企业的资产或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境外并购前期报告的对象为商务部门和外汇部门。
具体来说,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他企业向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分别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