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要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承认了其他监管机构事先核准的必要性。这样规定有利于分清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减少重复审批程序。
(2)第三类项目的审批
中央企业总部通过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通过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3、审批时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委托核准的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商务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三、外管局外汇登记
外管局自2009年1月起启动了全新电子平台处理所有境外投资事宜,所有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的外汇程序,包括批准、核准、登记和备案等均需通过该平台进行处理,投资者将获得IC卡外汇登记证(“IC卡”),取代之前使用的纸质证明。所有与投资者境外投资相关的批准和记录,都将被记录在投资者的IC卡上。
投资者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应当在外管局进行登记备案。
(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1、管辖
(1)中方外汇投资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由外管支局登记;
(2)中方外汇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由外管支局受理并初审,报外管分局批准登记。
2、报批文件
(1)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
(2)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3)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