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批权限
(1)第一类:商务部核准项目
1)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2)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3)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4)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5)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2)第二类:省级商务部门核准的项目
1)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2)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3)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3)第三类:不属于第一类和第二类的其他项目
央企在境外投资设立非金融企业、或通过合并或收购的方式收购境外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管理权或其他权利的,由商务部核准;非央企的境外投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商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般都会征询中国驻该国或地区的使领馆的意见,再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获得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中国投资者还必须在中国驻东道国或地区使领馆进行登记,并向原审核部门报告所要求的境外投资的经营和数据信息。
商务部门的核准不适用于中国投资者通过已有的境外机构进行再投资的项目。在此类项目中,中国投资者或其投资的境外机构只需在完成相关法律程序一个月内将再投资相关情况在原核准的商务部门进行网上备案即可。
2、申请文件
(1)第一类和第二类项目需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4)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5)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