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2、项目信息报告
中国投资者在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时,对于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和竞标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
3、报批文件
(1)项目申请报告;
(2)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3)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6)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7)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4、审批时限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地方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据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核准管理办法,因此,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对于属于其管辖的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程序由其自行制订,各地的程序和审批时限等不完全相同。
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审批
在取得发改委的核准后,中国投资者还应当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2009年5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生效,极大的简化了商务部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的审批,并减少了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重复审批事项。除了部分大型和敏感项目的投资管辖权外,大部分项目的审批权都下放给了各地方商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