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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对待DNA证据的证明力(上)

  

  尽管在证明价值上,Y染色体和线粒体DNA鉴定不如常染色体DNA鉴定,但Y染色体和线粒体DNA鉴定有自身的优势。一些应用常染色体分析受限的物证,例如当混合检材中女性DNA比例较大、男性DNA较少时,用Y染色体分析往往可以得到结果;在轮奸案件中,用Y染色体比常染色体分析能更清楚地确定参与人数。至于线粒体DNA鉴定,有专家已经指出:“高度降解DNA样本用核DNA分型系统检测往往无法得到结果。但是,用线粒体DNA则可能从环境破坏的DNA获得信息……从线粒体DNA获得分型结果比从核DNA得到多态性遗传标记结果的可能性更大,尤其对于那些DNA提取量非常少的案例,如骨骼、牙齿和毛发等。”[6](P.179)基于此,在司法实践中,Y染色体和线粒体DNA鉴定经常被作为常染色体DNA鉴定的重要补充形式。


  

  如果办案人员不能正确理解DNA鉴定结论的概率性含义,尤其是不能正确区分三种不同类型的DNA鉴定结论,就可能会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的认定。对此,法医学学者指出:“关于线粒体DNA鉴定结论,不同的实验室可能会有不同的表述……这些结论的理解对侦查和判案有重要的影响,理解偏颇会将案件向错误方向引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乏这样的例子。”[9](P.46)


【作者简介】
陈学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
【注释】本文系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编号:07JC820013)和对外经贸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霍华德•科曼、艾利克•史威森:《法庭上的DNA》,何美莹译,台湾商业周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版。
麦高伟等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林钰雄:《刑事法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吴洣麓:“人造多胞胎之灾”,载《北京科技报》2009年10月12日。
吴梅筠:《法庭生物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John M.Butler:《法医DNA分型》,侯一平等译,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陈学权:“程序法视野中的法庭科学DNA数据库”,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6期。
邓亚军:《DNA亲子鉴定实用指南》,群众出版社2008年版。
袁丽:“论DNA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研究”,载《中国司法鉴定》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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