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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对待DNA证据的证明力(上)

  

  综上,DNA证据已经成为很多人心目中的“新一代证据之王”,被供奉在高高的神坛上。由此轻则使DNA证据的价值得不到充分发挥,如有学者指出:“在国内司法制度下几乎毫无保留的接受,使得大家只要一提到DNA鉴定就以为真相大白,而不探讨实质内容,这实际上是陷DNA证据于不义”[1](P.27);重则会导致冤假错案,因为在DNA证据面前,“如果不慎出现程序失误乃至于假性证据的情形,被告只有死路一条。”[3](P.322)


  

  二、理性分析:DNA证据的真实面目


  

  (一)DNA鉴定的理论前提存在例外


  

  DNA鉴定可以进行人身识别的理论前提是“每个人有且仅有一组DNA基因,而且各不相同,终身不变”。然而,任何科学技术都有自身的局限性,仅适用于特定的领域。DNA鉴定技术也是如此。目前,法庭科学界已经发现DNA鉴定依据的理论前提并非绝对正确,而是存在例外。


  

  1.“每个人的DNA基因各不相同”存在例外


  

  每个人的DNA基因各不相同,是DNA鉴定进行人身识别的理论前提之一。然而,现代遗传学表明,同卵双胞胎或多胞胎的DNA基因几乎完全相同。这意味着通过DNA鉴定无法识别同卵兄弟或者姐妹。因此,如果同卵兄弟或者姐妹中有且仅有一人实施了犯罪,尽管DNA证据可以证明真凶就在同卵兄弟或者姐妹中,但是如果他(她)们相互推诿,则仅凭DNA证据无法认定谁是真凶。


  

  类似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发生在我国的双胞胎兄弟俩在不同地点实施的强奸案就是一例。2006年哈尔滨警方抓获了犯罪嫌疑人范业和。经过审讯,范业和承认自己在不同的地点先后强奸四名被害人,但是对另一起强奸案完全否认。在范业和否认的这起案件中,DNA证据及被害人的指认均证明范业和是作案凶手;但是,范业和提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作案时间。在重重迷雾之下,警方后来调查到范业和有个同卵生的弟弟范业东。在警方拘留了范业东之后,新的DNA鉴定表明范业东、范业和都是遗留在犯罪现场的精液的提供者,而且范业东承认的多起强奸案刚好包括他的哥哥范业和否认的那起案件。(注释14:参见赵巍:《双胞胎兄弟同犯案,不同地点抢劫强奸》,2007年1月23日央视国际“法治在线”节目,见http://news.cctv.com/law/20070123/102115.shtml,上次访问时间:2009年9月30日。)在这起案件中,如果不是范业和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作案时间,则很有可能会作出错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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