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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对待DNA证据的证明力(上)

科学对待DNA证据的证明力(上)


陈学权


【摘要】DNA证据已经成为很多人心目中的“新一代证据之王”,被供奉在神坛上。然而,揭开DNA证据的真实面目,我们却发现:DNA鉴定的理论前提存在例外,得出的是概率而非确定性结论,且鉴定结论存在误差和错误。因此,DNA证据并非绝对可靠;在很多情况下,DNA证据都会失真。科学对待DNA证据的证明力,要求我们树立正确的DNA证据观,确立和完善DNA证据的质证和认证机制。
【关键词】DNA证据;证明力;DNA证据补强规则
【全文】
  

  时下DNA证据被赋予了诸多美誉,如“新一代证据之王”、“21世纪的指纹识别技术”、“人类终极身份证”、“当代社会的科技福尔摩斯”、“绝对的证人”、“毋庸置疑的铁证”等。在如此“盛名之下”,DNA证据是“其实难副”还是“名不虚传”?DNA指纹的发现者——英国科学家亚历克·杰夫瑞斯(Alec Jeffreys)于2004年在发现DNA指纹20周年的纪念大会上曾警告法律界:在诉讼中鼓吹DNA证据的证明力非常危险。(注释1:See Robin McKie,Inventor Warns Over Abuse of DNA Data,The Observer,Aug.8,2004.)笔者深以为然。为此,本文拟直面DNA证据被推上神坛的刑事司法现实,揭示DNA证据的真实面目,寻找科学对待DNA证据证明力的路径。


  

  一、直面现实:DNA证据被推上神坛


  

  不可否认,被西方学者称之为“法庭科学有史以来最大进步”(注释2:See Rebecca Sasser Peterson,DNA Database:When Fear Does Too Far,37 Am.Crim.L.Rev.1210,2000,p1220.)的DNA鉴定,对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确实发挥了前所未有的作用。不过,司法实践表明,许多法律实务人员存在着迷信DNA证据的心理,将DNA证据推上了神坛。


  

  (一)DNA证据的真实性很少受到质疑


  

  笔者于2008年12月31日在北大法意数据库(http://www.lawyee.net)之“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判决日期为199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的国内刑事判决书23 427份,其中涉及DNA证据的有288份。分析这288份刑事判决书后发现:被告人认罪而且辩护方对DNA证据没有异议的案件有275起;在被告人不认罪的13起案件中,12起案件的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但是,只有3起案件的辩护方对控方DNA证据提出了异议,其中1起案件(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但被法院驳回;1起案件的辩护人提出了排除DNA证据的意见,但没有被法院采纳;另1起案件中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以取样程序违法为由排除DNA证据。因此,从总的情况来看,辩护方对控方提出的DNA证据的质证意识和能力比较欠缺,仅对1.04%的DNA证据提出了异议;即便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辩护方仅对25%的DNA证据提出异议;而作为对证据真实性把关的法院,对控方提交的DNA证据的采信率高达9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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