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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权威的缺失与树立

  

  首先,要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1)适当提高法官的任职年龄,即由“年满23岁”提高到“年满25岁”。(2)将法官任职的学历条件由“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修订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学(法律)硕士学位”。(3)建立从优秀律师或者法学教师中选任法官的制度。(4)建立法官逐级晋升制度,即所有法官必须从基层法院做起,优秀者逐级晋升,以使法官受到各种岗位的训练,不断积累审判经验和提高审判水平。(5)改革现行法官退休制度,适当延长法官退休年龄,使那些德才兼备、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发挥引领和表率作用。其次,要加大法官在职教育培训力度,加强法官的审判技能训练,实现法官从知识型向能力型,由普及型向专业化,由经验型向素质型的转变,努力提高法官分析判断、适用法律和调解疏导等能力,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再次,加强法官的思想道德建设。对此,中央领导同志强调:“作为执法者,只有党在心中,才能做到政治坚定、旗帜鲜明,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法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只有人民在心中,才能根除特权思想,杜绝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等恶劣作风,真正做到执法为民。只有法在心中,才能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弘扬法治精神,在全社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只有正义在心中,才能恪守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的职业道德,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14]最后,要加强法院反腐倡廉建设,防治司法腐败,保证法官队伍的清正廉洁。“司法的腐败,即使是局部的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矫正,将足以动摇法治的根基。”[15]法官的公正廉洁形象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促进司法权威和法律信仰的形成。要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就必须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接受社会监督,杜绝暗箱操作,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同时可考虑在法官队伍中率先实行财产申报制度,使司法人员的财产置于阳光之下,易于核查,方便监督。


  

  (三)完善司法权威的体制保障


  

  1.改变司法运作行政化和地方化现象,保证司法权的独立性。在立法、司法、行政三种国家权力中,行政权因其主动性和积极性而具有很强的扩张性,而司法权则因其天然的被动性和消极性极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我国司法权运作行政化和地方化的现象比较严重:按行政区划的划分设置各级法院;对司法人员设置行政级别,按行政干部进行管理;地方各级法院的人事权和财政权均归属地方,司法人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任命,司法机关的开支和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划拨。因此,必须切实改变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的现象,维护司法权的国家属性,保证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实现司法制度的公正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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