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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权威的缺失与树立

  

  3.司法体制的不完善。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中存在着许多影响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潜在因素:如我国按行政区划设置司法机关,使得司法机关在许多案件的处理上受到地方保护的影响和行政机关的掣肘,妨碍了司法的独立性;不合理的错案追究制度,给法官办案带来了不适当的压力,不恰当的错案追究也会影响法官的威严和司法裁决的公信力;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理由不够明确具体,次数没有限制,程序不尽合理;法官的选任、晋级、奖惩制度不尽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缺乏实效等。这些不完善的体制或机制障碍,均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司法本应具有的公信力,妨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


  

  三、目标建设:树立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权威


  

  树立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权威,建立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央对司法制度改革提出的总体要求之一,是一项任重道远的长期目标和困难复杂的系统工程。


  

  (一)大力培育公众的尚法理念


  

  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11]司法要具有权威,就必须赢得社会的敬仰、公众的尊敬。培育公众的尚法理念,必须发挥教育的启蒙和教化功能。孟子言:“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教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注释3:参见孟物的《子·尽心上》。)要利用各种形式,对公民开展全方位、多层次、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理念,培养法律意识。要加强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参与度,注重司法裁判的说理性和透明度,通过鲜活生动的审判活动和公正恰当的审判案例,加强对诉讼参与人的教育和对社会公众的引导。要健全诉讼程序,完善证据制度,倡导当事人间的诚信诉讼与理性抗争,杜绝一切以不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透过审判程序的公正,促进审判结果的公正,加深公民对司法活动的了解,增进公民对司法裁判的信任。


  

  (二)着力提高司法主体的素质


  

  “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就像真实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样。”[12]“人民的意见,公正的精神,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础。……公正,只有公正,才是实现‘胜败皆服’的灵丹妙药”[13]。司法权威的树立离不开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的实现端赖于司法主体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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