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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权威的缺失与树立

  

  (二)我国司法权威缺失的原因


  

  造成我国司法权威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既有观念、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立法、司法方面的原因;既有司法制度之外的原因,也有司法制度自身的原因。笔者在此略作分析:


  

  1.公众尚法理念的缺失。尚法理念,指的是社会成员对司法和法治所蕴含的价值和立场的认可与崇尚,在理性思考之后激发出的对司法的归属感和依恋感,对法治的忠诚和热情。社会公众内心的这种神圣情感是构筑司法权威的社会心理基石。这也正是积极司法权威和消极司法权威的根本差异所在。再审案件比率偏高、司法裁判的自觉执行率低,群众“信访不信法”等现象都源于公众尚法理念的缺失和社会主体对司法和法律的不信任。以信访为例,“从当前上访的主体及形式、特点、上访人心态分析,实质上民众信访,是相信政府相信党,不相信法院;相信行政权力,不相信司法权力。大量维护公民权利的案件不是通过司法解决,而是通过信访解决,即使司法裁判以后,依然寻求信访解决纠纷。”[8]


  

  2.司法主体素质的影响。西方有法谚云:“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9]。司法功能的实现,有赖于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作为司法权的具体行使主体,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权威能否树立。一般认为,法官的素质包括法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操守两个方面。法官的职业素养,指法官应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司法经验、一定的社会阅历,以及法官适用法律、驾驭庭审和司法调解的能力等等。如联合国《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就规定:“获遴选担任司法职位的人应是受过适当法律训练或在法律方面具有一定资历的正直、有能力的人。”(注释2:[2]《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第10条,1985年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法官的职业操守,则指法官应当具有刚正不阿的精神、克己自敛的品德和执法如山、清廉如水的操守。我国法官群体的职业素养、司法能力一直是制约司法权威树立的重要因素。少数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不高、办案能力低下,审判质量差、效率低等问题,是导致反复申请再审、拒不执行法院裁判乃至暴力抗法的原因之一。“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10]法官如果因思想道德防线的薄弱而在诱惑腐蚀面前缴械投降,贪赃枉法,以权谋私,颠倒是非的话,将势必严重侵害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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