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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权威的缺失与树立

  

  2.司法裁判执行率低下。积极司法权威的重要表征即为司法裁决作出后,能得到诉讼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自觉遵从和自愿执行。而我国目前司法裁决仍面临执行难的严峻挑战。司法裁决得不到有效执行,尤其得不到自觉执行,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依然很高,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司法成本高昂。据统计,2008年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共审结案件9839358件,法院执结案件2225419件,执结率为87. 15%。2008年全国法院系统需要强制执行的裁判约占总数的1/4。[2]


  

  3.公民“信访而不信法”。信访是民众向政府表达利益诉求的重要渠道,是执政者与人民进行沟通的中间桥梁。随着社会发展和转型,我国各类信访活动爆发了前所未有的“洪峰”,其中涉诉涉法信访数量始终居高不下。许多群众宁可放弃正常的诉讼渠道,而把“信访”作为维护自身权益更为有效的途径。2004年最高法院办理来信来访147665件(人)次,上升23. 6%。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422万件(人)次,上升6. 2%。2005年最高法院办理群众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下降0. 15%,其中涉诉信访19695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共办理群众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下降5. 33%,其中涉诉信访435547件(人)次。[3]这表明公众对司法公正和权威缺乏信心,对司法认可度和信赖度的低下。


  

  4.司法官员腐败现象严重。“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注释1:参见明代年富的《官箴》)只有司法人员的公正廉洁,才能赢得人民的信赖和认同,才能树立起司法的权威。然而,近年来频频曝光的司法腐败现象让人触目惊心:湖南省高级法院原院长吴振汉因受贿600余万元被判处死缓,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原院长郭生贵因受贿、贪污近800万元被判处死缓[4],重庆市高级法院副院长张弢,重庆市法官学院院长、重庆市高级法院原执行局局长乌小青,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执行局局长郭剑等人,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最令人震惊的是,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钱款和违反规定,收受礼金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成为建国以来司法系统因贪污腐败而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6]


  

  5.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近年来,法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遭遇阻挠乃至暴力袭击的事件频发。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庭审前后、裁判执行等各个环节都有发生,尤其以庭审过程和执行过程最为突出。据报道,2005年上半年江苏全省共发生侵害法官权益的事件80余起,其中围攻、辱骂、殴打法官的35起;以自杀要挟法官的22起;聚众围堵法院、哄闹冲击法庭、扰乱审判秩序的16起;扬言报复杀害、伤害法官的7起。[7]这些事件严重影响了法官正常履行职务,更对司法和法律的权威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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