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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权威的缺失与树立

  

  司法权威的结构,指的是具有权威性的法律规范、司法主体、司法程序、司法场景、司法裁判等要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所构成的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司法权威通过法律规范的权威、司法主体的权威、司法程序和司法场景的权威、司法裁判的权威得以实现和延伸。


  

  首先,法律规范是确立司法权威的前提基础。从法律运行的角度来看,司法权威是法律规范权威的体现和延伸,法律规范权威的内容通过司法的动态运作过程表现出来,使法律规范所体现的目标和价值落实到社会生活的每个方面。其次,司法主体是司法权威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徒法而不足以自行”,法律规范并不能自动地适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只能通过法院和法官来实施和适用。再次,司法权的运作过程是体现司法权威的重要环节。司法权在运作过程中主要从司法程序与司法场景两方面展现司法权威:司法程序的确定性可以阻碍外界因素的不良影响,保证司法的独立和权威;司法程序的交涉性不仅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更有助于当事人内心形成对司法公正、平等的良好印象,从而内在地自觉服从于司法的权威。司法场景对于司法权威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它是司法权威产生和体现的重要途径。最后,司法裁判是司法权威的最终表现。作为司法权运作最终结果的法院判决,是法院在审理程序终结时对诉争问题作出的终局性、强制性的判定,集中体现着司法的权威性。判决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直接考验着司法权威的实现。


  

  二、现状透析:我国司法权威的缺失及原因


  

  (一)我国司法权威缺失的表现


  

  应当承认,我国目前的司法权威状况较之以前已有较大的改善,将纠纷诉诸法院、通过法院裁判来定纷止争已成为越来越多人在遇到利益纷争时的首要选择。但是,司法的实际运行仍然面临着许多影响司法权威、挑战司法权威的问题:


  

  1.司法裁判的终局性难以实现。司法裁决的终局性是司法权威的重要体现和保障。如果裁而不断,判而不决,对裁判的不服无休无止,对裁判的申诉没完没了,业经终审的裁判总是处于随时可能被颠覆的境地,必将极大地损害司法的权威。然而,我国司法裁判却时常陷于终审不终、裁判生效而无效力、既判力得不到维护和尊重,司法权威难以确立的窘境。在“有错必纠”理念指导下的再审程序设计就是影响司法裁判终局性的重要制度性因素,实践中反复申诉、多次再审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最高法院通过各种努力控制再审,但效果差强人意,而且这些措施与法律关于再审制度的规定不尽一致,某种意义上限制了当事人依法进行申诉提起再审的权利。长远来看需要全面审视现行再审制度,在法律层面予以改革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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