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司法权威的缺失与树立

我国司法权威的缺失与树立


卞建林


【摘要】司法权威,是司法的外在强制力与人们内在服从的统一,它对于实现司法的公正和高效、彰显司法功能、发挥司法效用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司法权威在我国面临着严重缺失的状况,原因主要在于民众尚法理念、司法主体素质、司法体制现状等方面尚有许多缺憾。对此,应积极采取完善司法体制等多项措施,树立我国司法的权威,建立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关键词】司法权威;缺失现状;原因;树立
【全文】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司法亦如是。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和高效的必要条件,是彰显司法功能、发挥司法效用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的标志之一就是建立起社会主体普遍敬仰、尊从和依归为特征的司法权威,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的独特作用,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一、概念解读:司法权威的涵义和结构


  

  (一)司法权威的涵义


  

  一般认为,司法权威包括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实现其解决纠纷、化解冲突等职能的过程中将国家的意志施加于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社会公众;另一方面,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社会公众服从于司法机关所代表的国家的意志。即司法权威是代表国家意志的司法机关行使权力与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社会公众服从的统一,是司法的外在强制力以及人们内在服从的统一。司法权威首先来源于正当的权力,司法机关只有依法享有并公正行使司法权力,司法活动和司法判决才具有权威性。而且,司法权威的作用范围是确定的和有限的。如果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超出了法律的授权和确定的界限,那么不仅司法权威难以实现,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判决也有可能被撤销。


  

  司法权威分为积极的司法权威和消极的司法权威。积极的司法权威,指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社会公众尊重并认可法律和司法所体现的目标和价值,从而积极地服从司法机关所代表的国家意志。消极的司法权威,指由于外在强制力的存在,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社会公众如果不服从就有可能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出于这种畏惧而服从于司法机关所代表的国家意志。一旦外在强制力消失,服从也会消失。在司法领域中,积极的司法权威和消极的司法权威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二)司法权威的结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