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英国判例法对调解的规范和引导

  

  Halsey案判决中确立的二项调解原则具有法律效力,对英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也产生较大影响。为了贯彻落实这二条原则,2008年6月起,英国在所有的郡法院(County Court)设置了专职调解官((Mediation Officer),专门负责调解及调解的管理工作。[12]现在,调解已贯穿司法活动的全过程。在立案受理阶段,法院工作人员会通过征求意见表的方式,要求当事人明确是否同意调解,如同意调解,案件即交专职调解官处理,类似于上海法院在立案阶段的委托调解。如不同意调解,需说明理由,由法官审查决定是否合理;进人诉讼程序后,如法官认为该案适合调解,可随时建议双方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只要当事人愿意调解,案件即移送专职调解官。近年来,有些法官也开始尝试由自己主持调解,笔者在利物浦郡法院“陪”审期间,[13]曾多次“陪”同法官调解,总的感觉,英国法院对调解的重视程度已基本与我们接轨,只是法官在主持调解时还不够大胆,还比较谨慎,如调解未果,有些法官会主动回避该案的审理,用他们的话说是为了避免先人为主影响判决的公正性。当笔者告诉他们笔者当时所在的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的调撤率达70%时,他们称赞金山法院比他们做得好。2008年他们的调撤率为52.4%。专职调解官收到案件后,区别不同情况,如争议标的较小,他即通过电话调解,或通知双方到法院由其进行面对面调解;如案情复杂,则通过“全国调解热线”,外发给相关的独立调解人调解,这些调解人员都是经有关调解机构认证的,有从事调解的资格。


  

  三、当前英国在调解中面临的新问题


  

  当然,英国当前在调解中也碰到了一些新的问题。例如2006年,在罗宾逊(Robinson)诉哈默史密斯-富勒姆区政府(Hammersmith and Fulham London Borough Council)一案[14]中,被告以调解为由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做法受到了英国上诉法院的批评。该案中,一位17岁的女孩因与其母亲发生矛盾被其母亲赶出家门后,于2005年2月17日要求被告依法优先安排其住房,被告告知该女孩需要28天对她的申请进行审查,女孩向有关法律服务机构咨询后,再次提出了申请,被告给她安排了临时住处并约请女孩与她母亲调解解决。女孩18岁生日是当年的3月11日。在女孩生日前二天,女孩的母亲表示拒绝调解,次日,被告电话通知女孩她已没有优先权,并在她生日的当天发出了书面通知。女孩在申请被告内部复议未果后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为了调解拖了这段时间属于正当理由,故未支持原告的诉请。但上诉法院认为,被告的决定是违法的,因为调解的努力不能成为被告剥夺原告合法权益的理由。法院批评了被告的做法,指出被告不能以调解为由规避其安排住房的责任。此外,在调解组织的中立性、调解结果的保密性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法院不断地进行规范和引导。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