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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判例法对调解的规范和引导

  

  该案判决前,上诉法院曾就“调解是否应当是解决纠纷的必经程序”这一问题,征求英国民事调解委员会(Civil Mediation Council)、非诉讼纠纷解决组织(the ADR Group)和纠纷解决中心(the Centre for Effec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意见,英国法律协会(The Law Society)也提交了自己的观点。上诉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英国民事调解委员会关于“调解应当是解决纠纷的必经程序”的观点,而是采纳了英国法律协会关于“拒绝调解的不合理性取决于很多因素,应由法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观点。在该判决的基础上,上诉法院发布了有关调解的指导性意见。


  

  关于“强制性”有四点说明:一是法院有义务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等非诉途径解决纠纷,但这并不是说法院可以违背当事人意愿,强制调解;二是法院应当本着现实中有很多案件适合调解的精神处理案件,要充分认识调解的优势,因为总体上讲,调解比诉讼经济,可选择的解决方案也要比诉讼多;三是法律执业人员需统一思想,在执业过程中都要习惯性地与当事人一起考虑一下该纠纷是否适合调解,是否可以通过其它非诉途径解决;四是调解也有缺点,有些纠纷不适合调解,所以调解不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


  

  关于“诉讼费用罚则”,指导性意见指出,原则上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10]但法官可以灵活掌握,法官可以结合当事人在诉讼前和诉讼中的表现,包括他们为解决纠纷做出的努力以及有没有遵守诉前条款规定等因素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11]但由胜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罚则仅是一个例外,必须有败诉方对胜诉方拒绝调解的不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在认定拒绝调解的不合理性时,指导性意见指出,应注意把握以下六点:一是案件的性质,要看该案是否涉及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是否需要法院做出一个停止侵害的命令等;二是要看案件的事实,一方当事人不合理地相信自己会胜诉不是一个拒绝调解的理由,但当事人有理由相信自己会胜诉很可能是一个拒绝调解的理由,要防止无理的当事人滥用“诉讼费用罚则”,以邀请调解为计谋胁迫有理方接受调解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三是在认定拒绝调解的合理性时,当事人曾做出过调解的提议及调解的努力仅是法院考虑的一个因素;四是调解的成本也是考虑的因素之一,特别是在小额诉讼中,如果调解的成本与诉讼费用相当,要考虑到调解不成进人诉讼会导致纠纷解决总费用的上升;五是如果当事人提出调解的时间较晚,接受该调解提议可能会延迟庭审,这也是一个判断拒绝调解是否合理的因素;六是当事人有理由相信调解有成功的可能,并不是要求败诉方就调解本应该成功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胜诉方拒不听从法院的调解建议,这将是一个判断调解有无成功可能性的标准。诉讼过程中法院越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败诉方就越容易证明胜诉方拒绝调解的不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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