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英国判例法对调解的规范和引导

  

  (五)“西亚玛房屋租赁纠纷强制调解”案——一个走向极端的判例


  

  2003年12月,在西亚玛修科山(Shirayama Shokusan)诉达诺沃(Danovo Ltd)一案(以下简称Shirayama案)[8]中,原、被告因房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在谈判时,被告房东提出有些问题可请第三方调解解决,但遭原告拒绝,原告诉到法院后,高等法院法官Blackbum以即使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法院也有权命令强制调解为由,命令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按照英国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该命令,将面临“诉讼费用罚则”,如果是被告的话,法院可以禁止其对诉请进行答辩,如果是原告的话,法院可以中止案件的审理,如果命令有时间限制的话,当事人拒不执行,将面临藐视法庭罪的刑事责任。


  

  有观点指出,该判决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直接侵犯了人人都有权获得公正审判的基本人权(Right to a fair trial)。


  

  上述五个案例,基本反映了10年来英国法院对调解的探索过程,有成功的经验,也有走极端的教训,为现行调解原则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二、现行调解原则的确立及其意义


  

  2004年5月,在郝塞(Halsey)诉米尔顿凯恩斯总医院(Milton Keynes General Hospital)一案(以下简称Halsey案)[9]中,英国上诉法院辩证地确立了前文所述的关于调解的二项原则。郝塞(Halsey)83岁的丈夫伯特(Bert)因鼻饲人肺在米尔顿凯恩斯总医院去世。医患双方就医务人员对Bert的死亡是否存有过失存有争议,两位医学专家的意见也不一致,鉴定未获结论。原告律师请求死亡赔偿金并提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但被告认为他们没有任何责任,并以本案不适合调解为由拒绝调解。事后,被告确实也赢了官司,但原告以提起诉讼是由于被告拒绝调解为由请求法官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并认为本案应适用Dunnett案中确立的“诉讼费用罚则”。原告的请求未获法官支持。原告提起上诉。上诉法官驳回了原告的上诉,指出本案中被告拒绝调解看不出有什么不合理之处,虽然案件在本质上并不是不适合调解,但被告坚信自己有强有力的抗辩事由;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也没有建议或命令调解;被告也有理由相信原告律师有关调解的提议有点诉讼技巧性;调解的费用与诉讼标的及诉讼费用相比要高得多;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调解有可能成功的合理预期。


  

  Halsey案的判决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纠正了Shirayama案中“强制调解”的错误做法,确立了调解自愿的原则,保障了人权;二是修正了Dunnett案中不分具体情况盲目适用“诉讼费用罚则”的极端做法,确立了无正当理由拒绝调解应不论输赢应承担诉讼费用的罚则。三是纠正了Hurst案举证责任分配上的不公平性,确立了“由败诉方对胜诉方拒绝调解的不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四是在拒绝调解的“正当理由”的认定上赋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限于Hurst案中“调解有无成功的现实前景”这一点,且把Royal Bank of Canada案中否决了的“涉及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明确列为拒绝调解的一个因素,并认为在涉及公共机构的案件中,“政府关于调解的承诺仅是另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