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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判例法对调解的规范和引导

  

  (三)“被诉律师拒绝调解”案—有充分理由拒绝调解不适用“诉讼费用罚则”


  

  2002年5月,在赫斯(Hurst )诉李明(Leeming)一案(以下简称Hurst案)[5]中,原告在数次起诉他的“沙”律师[6]未果的情况下,以职业上的过失为由起诉他的“巴”律师。英国高等法院法官Lightnman以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在诉讼费用承担问题上,原告称他曾提议调解解决,但遭被告拒绝,所以依照Dunnett案确立的原则,不能由他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则辩称,本案原告脑子有问题,怎么可能调解。


  

  尽管“诉前职业过失责任条款”鼓励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并要求拒绝调解的一方说明理由,但Lightman法官认为,本案被告有正当理由拒绝调解,因为原告精神反常,不能对事实做出平衡的评估,所以根据原告的性格和态度,被告有理由相信调解没有实际意义。Lightman法官同时指出,昂贵的诉讼费用已经发生虽然是拒绝调解的一个因素,但这并不是拒绝调解的理由;当事人有必胜的信心(如Dunnett案中的被告)也不是拒绝调解的理由,关键是要看调解有无成功的现实前景。


  

  虽然本案对“诉讼费用罚则”作了适当修正,但由于本案由胜诉方承担了拒绝调解“合理性”的举证责任问题,所以引发了不少争议,有观点认为由胜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拒绝调解的“合理性”显失公平。另外,到底哪些因素可以成为拒绝调解的正当理由,也存有不少争议。英国法院在此后的相关判例中,对此都作了明确。


  

  (四)“国防部拒绝调解”案—沙及法律问题和政府部门的一个判例


  

  2003年5月,在加拿大皇家银行(The Royal Bank of Canada Trust Corporation Ltd)诉国防部(Secretary of State for Defence)一案(以下简称Royal Bank of Canada案[7]中,双方就一租赁合同条款的含义存有争议,房东加拿大皇家银行曾提议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但遭房客国防部以本案有个法律问题需要解决为由拒绝。事实上,房客国防部也确实赢了官司,但因其曾拒绝调解而被英国高等法院法官Lewison判决承担诉讼费用。法院认为,案件涉及法律问题需要法院解决不应成为拒绝调解的理由;政府部门更加应当通过调解解决自己的纠纷,因为英国司法大臣曾于2001年3月保证,在适当和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将通过调解等非诉途径解决纠纷。


  

  判决后,有人提出批评认为,案件涉及法律问题需要法院做出相关解释,应该成为拒绝调解的正当理由;政府的调解承诺不能作为适用“诉讼费用罚则”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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