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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程序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再次,通过庭审前的诉讼准备活动来提高量刑程序的效率。一方面,法官可以积极引导控辩双方在开庭之前进行全面的量刑事实调查,以便确保尽可能多的量刑信息进入法庭审理程序。另一方面,在开庭之前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证据展示,相互了解对方的证据资料,这既可以确保双方有针对性地参与量刑调查和量刑辩论,也可以促使双方对那些不存在争议的问题,放弃不必要的法庭质证和法庭辩论,从而有效地减少法庭审理的环节。


  

  七、结 论


  

  本文对量刑程序改革中存在的五个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在未来的量刑程序改革中,这些问题如果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那么,量刑程序的设计就将难以取得实质上的成功。或许,对于那些急于将某种存在严重争议的量刑程序改革方案推向全国法院的改革决策者而言,当前最需要的是采取冷静和理性的态度,放弃那种急功近利地推进制度变革的思想,给予地方法院进行各种__改革试验的机会,并在一定时间内认真观察这些改革试验的效果,将其中成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而对那些实施效果并不理想的改革方案予以抛弃。在量刑程序改革方面,改革设计者应当对这种自生自发、自下而上的改革试验给予真正的关注和尊重,对自己在设计制度方面的理性能力保持谨慎和反思的态度,从而出色地完成自己的“发现法律之旅”。


  

  为有效地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改革者需要在量刑的实体控制与诉权制约之间做出适当的选择。或许,过于迷信从实体上建立那种数量化的量刑规范,并不是一条明智的改革道路,而确立一种旨在保证控辩双方有效参与的对抗式的量刑程序,可能会面临更小的非议并取得更加明显的积极效果。而要确立一种通过诉权约束裁判权的程序模式,改革者需要将量刑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作为改革所要达致的目标,使得控辩双方有机会提出较为全面的量刑情节,并通过法庭上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对这些量刑情节的真伪虚实进行有效的调查核实;改革者还要考虑量刑情节对于量刑结论的影响问题,使这一问题得到控辩双方有效辩论,法官藉此可以获得双方不同的量刑意见和量刑理由,从而较为理性地形成自己的裁判结论。同时,为了减少量刑程序改革对于被告人无罪辩护权的消极影响,改革者还需要考虑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关系问题。尤其是在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做无罪辩护的案件中,定罪审理程序应保持基本的独立性,以便公诉方可以充分地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辩护方可以从容不迫地行使无罪辩护权,法官可以在不考虑任何“量刑情节”的情况下,专心致志地审查核实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不仅如此,为了避免量刑程序改革对于诉讼效率带来的过度影响,改革者也应考虑诉讼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量刑程序环节,将法庭审理的重心放在控辩双方存在明显争议的问题上,尽量发挥控辩双方庭前准备程序的作用,尤其是促使双方充分地展开庭前调查和证据交换,从而使法庭上的质证和论辩减少到最低限度。


  

  很显然,作为我国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量刑程序改革是一项前无古人的改革事业,我们应当以开放和理性的心态,从事这方面的制度探索工作。或许,未来的量刑程序究竟会形成怎样的模式,我们现在并没有现成的答案,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无法为我们提供可资借鉴的法制经验。对于改革试点中出现的各种理论问题,我们应当给予认真的对待,并通过进一步的改革试验,来尝试寻找适当的答案。而通过一步步地解决这些层出不穷的理论问题,量刑程序的改革也会得到灵活的调整,这种改革的思路和方向也会渐渐明晰起来。最终,适合中国国情的量刑程序会在这种渐进式的改革探索中得到显露。可以说,在量刑程序改革方面,改革者既需要有更多的耐心,也需要有一种发现法律的智慧和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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