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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程序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量刑程序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陈瑞华


【摘要】目前,由最高法院所推动、各地法院所试点的量刑程序改革,正面临着一系列困境和挑战。走出这种困境的主要出路在于通过建立控辩双方的诉权制约机制,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公开、透明和对抗式的诉讼程序的制约。为此,应当改变那种数量化的量刑制度改革思路,使得量刑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在对抗化的法庭审理中得到检验,使得量刑情节对于量刑裁决的影响也得到恰如其分的法律评价;同时,量刑程序改革还应注意避免量刑程序的公开化的改革损害定罪程序的公正性,防止量刑程序改革可能带来诉讼效率下降的问题。
【关键词】量刑程序改革;自由裁量权;实体控制;诉权制约
【全文】
  

  一、引 言


  

  按照最高法院的改革设想,量刑制度改革包括两个不可或缺的制度环节:一是量刑规范和量刑方法的改革,这属于实体层面的量刑制度改革;二是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的程序,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这属于程序层面的量刑制度改革。迄今为止,最高法院已经在一些地方法院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发布了两个指导量刑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并在全国100多个法院进行更大规模的改革试点。[1]有人甚至乐观地估计,到2010年初,最高法院有望将这种改革试验的范围扩大到全国各地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


  

  但是,无论是量刑规范的改革还是量刑程序的改革,都会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带来影响深远的变革。在量刑制度的改革探索启动时间不长、诸多方面的改革方案都面临严重争议的情况下,最高法院的决策人士假如贸然将这种改革推向全国法院,这将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的改革风险,令人对这种改革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产生合理的疑虑。尤其是在量刑程序改革问题上,假如不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使得地方法院有机会对各种改革方案进行有针对性的试验,从而观察实验的实际效果,总结那些效果良好的改革成果,那么,我们就很难发挥改革试验的“试错功能”,无法完成改革试验之“发现法律”的效果,那种有效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改革目标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根据地方法院的改革试点以及最高法院的改革方案,量刑程序并没有与定罪程序发生真正的分离,而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也就是说,在维持现有的法庭审理程序框架不变的情况下,将法庭调查设置为相对独立的“定罪调查环节”与“量刑调查环节”,将法庭辩论分解为相对独立的“定罪辩论环节”与“量刑辩论环节”。相对于以往将定罪与量刑在程序上混为一体的制度安排,这种改革方案对于确保量刑过程的公开化、透明化和对抗化,无疑是有着积极推动作用的。但是,从实际试点的情况来看,这种改革方案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普通程序是较为适用的,也是不会产生较大争议的。但是,对于那些检察官不出庭的简易程序以及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来说,却会带来一系列的制度困境和价值冲突。


  

  一般而言,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无非要通过公正的程序来实现实体正义的结果,并适度地考虑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的节约,追求诉讼收益的最大化。(注释1:有关刑事审判程序价值的系统分析,参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页以下。)但是,在量刑程序模式的选择方面,问题似乎并没有如此简单。按照通常的说法,量刑程序改革的首要目标是有效地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那么,究竟应如何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法官的裁判权,改革者究竟是要从量刑事实认定的角度加强控制,还是要从量刑结果确定的角度加以限制呢?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究竟应从量刑规范的角度加以控制,还是应从诉讼程序的角度来加强制约呢?对于那些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来说,法院审判的核心问题其实就是量刑问题,如果在认定犯罪事实问题上投入太多的司法资源,而量刑程序又要走向公开化、透明化的话,这势必会使大量案件在有限的诉讼期限内难以及时结案,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不仅如此,为了使量刑裁决达到较为理想的社会效果,改革者还应当关注被告人与被害人矛盾的化解和关系的修复问题,使得民事赔偿与量刑裁决的关系被纳入改革所关注的问题之中。对于那些有被害人的案件,如何保障被害人充分地参与量刑过程,对量刑裁决施加有效的影响,这也是量刑程序改革无法绕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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