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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证据的非诉化及其路径选择

  

  无疑,随着仲裁证据非讼化的实现,仲裁制度将更能适应社会专业化程度越来越强的趋势,促进市民社会群体自治的实现,并最终促进仲裁价值目标的达成。


  

  (三)促进仲裁制度的发展


  

  目前,我国各种社会矛盾都有所体现,尤其是在经济活动领域,纠纷不断增多,从而导致了各类民商事案件的增多。诉讼案件过多,导致对于诉讼效率价值追求的放大,甚至把诉讼效率作为与诉讼正义同等的价值因素,这种价值目标下的制度设计会带来一系列司法价值失落现象的发生,甚至会损害司法正当性的内在基础,伤害司法权应有的目的。设想如果能够充分利用以仲裁为代表的多种纠纷解决机制,将会在诉讼之外建立起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从而大大减轻审判的工作压力,在客观上推进诉讼程序的更加精密,实现诉讼程序的充分正义,这对保障司法权威和法律秩序具有相当积极的促进作用。而仲裁证据的非讼化,对于增强仲裁的活力,促进仲裁制度的发展,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当然,推动仲裁证据的非讼化,并非毫无根基的理论设想。我国仲裁理论研究的进步,已经为仲裁证据去诉讼化作了一定的努力;仲裁法律实践的发展,也为仲裁证据非讼化准备了必要的实证资源。因此,仲裁证据的非讼化也是具有现实可行性的。


  

  四、仲裁证据非诉化的路径选择


  

  (一)确立独立的仲裁证据机制


  

  证据制度,关涉到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内容及其判定,关涉到程序进程及其结果。仲裁证据的去诉讼化,首要的当然是割裂仲裁证据法律渊源与民事诉讼证据法律渊源的核心联系,也就是说,除了证据制度中一些通用的技术性要素外,应当在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外制定独立的仲裁证据制度。因此,形式上仲裁证据制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证据;(2)证据规则;(3)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方法,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和证明程序;(4)证据调查和判断。


  

  这种完备的制度规定,不仅在形式上割裂了仲裁证据制度对于诉讼证据制度的依赖,而且在实质上还能够促进独立仲裁证据制度适用理念的形成,使司法对于仲裁裁决的证据审查或者监督的法律渊源不再是诉讼证据法,而是仲裁证据法,从而彻底切断仲裁诉讼化的根源。当然,更为长久与彻底的做法是,完全排除司法对于仲裁员心证的审查职权,从而更加增强仲裁证据制度的独立性。


  

  (二)给予当事人更多的证明程序主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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