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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证据的非诉化及其路径选择

  

  (四)既有司法理念的影响


  

  仲裁实践中,虽然仲裁员的来源与知识背景是非常广泛的,但是,毕竟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抽象的法律规范与概念出发型的法学逻辑体系,仍然影响到仲裁员法律适用理念的形成。法官对于仲裁裁决内容的实质审查机制,使法官的司法理念对于仲裁员心证形成有着潜在的影响。按照这样的理路,在仲裁证据领域,现实中很难有独立理念的养成和发展,仲裁证据的诉讼化也是理念使然。


  

  三、仲裁证据非诉化的理论阐释


  

  仲裁证据的非诉化,也可以称为仲裁证据的非讼化、独立化,是仲裁证据诉讼化的反面,就是要去诉讼化,建立独立的仲裁证据机制。


  

  (一)消除仲裁证据诉讼化的弊端


  

  作为诉讼化反面的非讼化,仲裁证据的非讼化首先指向的是诉讼化的弊端。可以合理地推论,在制度上确立独立的仲裁证据体系,理念上形成独立的仲裁证明原理,承认仲裁证据不同于诉讼证据的实质内核,承认仲裁证明事实与诉讼证明事实之间差别所具备的正义性,实现仲裁证据的非讼化,必会推动仲裁程序的非讼化,从而消除仲裁证据所带来诸多问题。因此,消除仲裁证据诉讼化的弊端,是仲裁证据非讼化的直接源动力。


  

  (二)实现仲裁制度的价值目标


  

  制度的价值是以制度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是制度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诚然,仲裁制度有着诸多的价值追求,其中,相对诉讼所体现的特殊性价值主要有:(1)自治价值,以民间性质的仲裁机构裁决纠纷,并使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仲裁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群体自治权得到尊重,并有了实现的有效制度模式;(2)纠纷解决的专业性与妥当性,仲裁规则本身很多方面即体现了商事交往、经济贸易的特点,并且,仲裁员来源的开放与广泛,比之诉讼的严格适法性,以及职业法官相对固化的知识理念,更能适应社会分工的现实与纠纷复杂多变的特点,保证仲裁裁决的专业性、妥当性;(3)对当事人自治权利的充分尊重,也增加了仲裁的程序保障价值,强化了程序的正当性,减轻了裁决结果所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道德风险以及冲突继续的效能风险;(4)满足解决国际性民商事纠纷的需要,现在全球一体化的进程与全球贸易的发展,使带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纠纷大大增加,寻找恰当的制度机制解决国际性的民商事纠纷,是制度构建中的重要环节,而仲裁的灵活性、自治性、法律适用自主选择的宽泛性、执行力的国际公约保障,都使仲裁优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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