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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证据的非诉化及其路径选择

仲裁证据的非诉化及其路径选择


宋朝武


【摘要】我国存在仲裁证据诉讼化的制度现实,造成了诸多弊端,为了消除弊端、实现仲裁制度的价值、促进仲裁发展,应当通过确立独立的仲裁制度,增强仲裁当事人的证据主导权利的途径,推进仲裁证据的非诉化。
【关键词】仲裁证据;非诉化;诉讼化;仲裁制度
【全文】
  

  仲裁证据制度是仲裁制度的核心内容,不过,仲裁法并没有关于仲裁证据的系统规范,其关于仲裁证据的规定仅有四个条文,分别是举证责任、鉴定、仲裁机构收集证据的权力和证据保全,证据制度的其他内容则由仲裁规则加以规范,而仲裁规则的制定需要依据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但是,多数仲裁委员会制定仲裁规则时,在有关证据制度的条文方面仍然“惜墨如金”。就形式与实质内容而言,仲裁法及仲裁规则所规定的内容并没有超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仲裁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据出现了同质化的现象,仲裁证据呈现出诉讼化的制度特征。至于作为衡量仲裁证明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要求的仲裁证明标准,是仲裁制度中针对仲裁员心证形成具有重要影响作用的具体法律规范,我国仲裁法对其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从现有法律规定的精神实质来看,完全可以说仲裁证明标准适用的就是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从仲裁的法律实践来看,仲裁机构、仲裁员、人民法院似乎集体失语,大家当然地在仲裁中直接适用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有关规范,这似乎也成了某种习惯。而理论界更多关注的是仲裁证据保全和仲裁机构收集证据权力,而不是仲裁证据的本体,缺乏仲裁证据去诉讼化的充分理论准备。


  

  一、仲裁证据诉讼化的弊端


  

  (一)忽略了仲裁证据与诉讼证据的区别


  

  1.仲裁证据和诉讼证据所依存的制度不同。民事诉讼证据属于民事诉讼制度的范畴,仲裁证据依存于仲裁制度,两者有不同的历史发展轨迹,仲裁证据的制度化发展与近代国际贸易的发展密不可分,相比民事诉讼证据而言更具国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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