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监督制约机制立法(上)
——以法院诉讼行为为研究对象
廖永安;雷勇
【摘要】从监督、制约的词义解读入手,对我国民事诉讼监督制约机制的内涵及外延进行了界定,并从审判权的产生、审判权的属性以及审判权行使的主体三个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监督制约机制确立的必要性进行了剖析。然后,根据权力制约模式间的辩证关系原理以及我国民事诉讼运行的本质与规律,试图构建一个以当事人监督制约机制为首要机制,法院监督制约机制次之,检察监督制约机制排位最后的呈三维结构的民事诉讼监督制约体系。
【关键词】民事诉讼;审判行为;监督制约机制
【全文】
一、民事诉讼监督制约机制的内涵及其分类
(一)监督、制约的词义解读
在古代汉语中,监督可以分解为两个词。据《说文解字》中记载:“监,临下也”“督,察也。”[1]两者结合起来有自上而下的察看之义。例如《后汉书荀彧传》:“古之遣将,上设监督之重,下建副二之任,所以尊严国命而鲜过者也。”[2]但是“监督”作为古代的官名,如清朝设十三仓监督、崇文门左右监督,则主要是履行对同级官员的监督、督促之责的职位。再者,自秦汉到清朝末年,在中央权力机构中,还专设有御史之类的官员来行使监督职能,这类官员,官品常居从一品、正二品或二品以下,然而其监督的对象则是全体文武百官,无论文职高低[3]。由此看来,在古代国家的权力结构中,监督并不局限于对下级官员的自上而下的监督,只要监督主体被赋予了监督权,无论被监督的官员职位高低,都可行使监察、督促职能。这似乎为现代汉语中监督一词的界定奠定了基础。在现代汉语中,监督亦可分解成两个词来理解[4],“监”,从旁查看,监视。从字义上看,大大超越了《说文解字》中“监”仅做“临下”的注解,它包括有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同级间的相互监督。其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均具有广泛性,合乎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督,监管察看。整个词便是察看并督促的意思。结合部分学者的观点[5],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一步理解“监督”的涵义:①主体的外在性。这点源自“监”的理解,“从旁查看”。监督实质上是用来表示监督者与被监督者间的一种社会关系,是监督者对被监督者所施加的一种外部力量,监督者必须是被监督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倘若把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合为一体,一切监督将化为虚有。②监督对象、内容、范围及程序等各方面条件的特定性。“监督”不同于“干预”,“干预”多指不应管的事也强行管了,具有任意性;而监督有其特定的作用对象、内容及范围等条件要求,监督者若是不遵循其特定条件去实施监督行为,势必会影响到被监督者行为的正常实施,此时监督也就异化成干预了。③指向的不可复性。指向的不可复性是指,在每一组监督关系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位置都是特定的,监督者监督被监督者,监督者自己则受特定监督对象、范围、程序等条件的制约。这亦是监督与制衡的主要区别。在制衡关系中,每一主体都具有双重身份,即监督者和被监督者。④目的的控制性。任何监督的目的都在于给被监督者施加一种控制力量,以促使被监督者向着监督者认为正确的方向运行,没有无目的、放任的监督,也没有不以控制为目的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