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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革新

  

  2.对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诉权保障功能和作用认识不足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保障涉及民事诉讼制度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其中管辖制度作为法院审判权分配和当事人诉权行使的门道设置的一项重要制度,即与当事人诉权保障密切相关,影响着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进行的便利与否、当事人诉讼成本的负担、以及实体正义的实现。美国法学家伦斯特洛母认为,影响对法院诉求的因素包括技术上的、结构上的和环境上的,其中技术上的因素包括管辖制度[7]。具体而言,民事诉讼管辖制度对诉权保障的功能和作用主要体现在:(1)诉讼便利功能。适应一定经济发展水平、地理状况和纠纷特点的合理的级别管辖制度、地域管辖制度、协议管辖制度等均可以起到方便当事人诉讼的作用。(2)成本控制功能。对当事人诉讼的便利,同时也有利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尤其是减少不必要的成本耗费。如级别管辖偏重于基层法院,地域管辖规定由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地的法院管辖,协议管辖通过当事人合意选择对各方都较为方便的法院管辖,既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也节省当事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成本耗费。(3)冲突协调功能。在当事人诉权保障上,存在诉权与审判权之间、当事人之间诉权保障的矛盾关系,这些矛盾关系在制度设置上的合理解决既有利于保障审判权的顺利行使,又有利于各方当事人诉权得到尽可能的顺利实现。(4)权利救济功能。对于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运行中的出现或易于出现的不合法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必要的程序使其得到预防或纠正。如通过管辖权异议,可以纠正错误管辖;通过协议管辖、选择管辖,可以防止法院对管辖权的争夺和推诿等。(5)拉近公正功能。当事人诉权的有效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获得,是通过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制度保障共同完成的。管辖制度通过对当事人诉讼的便利、诉讼成本的降低、诉权行使矛盾的解决、权利损害的救济等,能有力地拉近当事人接近公正程序和裁判的距离。由于长期以来,对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诉权保障功能和作用缺乏较为系统和深层的认识,也就在其诉权保障上难以进行较为全面的考虑,难以及时检视原有规定的不适应性,填补其诉权保障上的缺陷。


  

  3.管辖制度设置与经济基础逐渐背离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马克思指出:“不应忘记法也和宗教一样,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8]相对于法律所产生的经济基础而言,所谓法律的历史是与一定时期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并作为它的反映物的法律发展、变化的历史。事实说明,经济基础的变化以及由此所引起的人们的交往方式、社会结构和价值观念等的变化,对于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这样的微观法律层面也会产生深刻的影响。现行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设置于公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份发展尚不充分,以计划经济为主,商品经济不够发达,社会结构相对简单,价值取向比较单一的历史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对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设置提出新的要求,原有制度设置的不适应性也就日益显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迅猛发展,商业活动日益频繁,竞争激烈,价值取向多元化,社会结构复杂化。商业活动的频繁引起人口流动的激增,给被告所在地的确定带来困难;社会结构的复杂化引起诉讼能力的悬殊化,给弱势群体的诉权保障造成阻碍;利己主义的膨胀,引发地方保护主义,使得原告就被告原则的合理性丧失,等等,显然都是在原有制度设置时难以考虑到的,而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也未予以足够认识,针对新的情况及时调适,也就形成了相应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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