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
为了充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科学合理地界定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职能,建立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认为自己对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执行标的享有实体上的权利,而提出主张请求法院对该实体上法律关系进行裁决,以排除对该标的强制执行的执行救济方法,为第三人异议之诉。第三人异议之诉与债务人异议之诉在提起诉讼的时间、管辖权及诉讼程序方面大致雷同,惟有诉讼主体方面有较大区别。首先,关于原告的确定。除所有权人可当然成为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原告外,一般认为共有物之共有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典权人、占有人亦可成为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原告。其次,关于被告之确定,一般规定第三人可以将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作为共同被告。第三人异议之诉经审理后,法院应视情作出如下判决:诉讼理由不成立的,应驳回第三人之诉讼请求;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应判决不得对特定的财产为强制执行,并同时宣告第三人对特定财产有特定的权利。
(3)、设立较为完善的执行复议和执行听证制度
执行复议是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法院的裁决不服,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向裁决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查、重新裁决的一种制度。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只对执行程序中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有执行复议的规定,对当事人及案外人权利义务影响重大的其他事项并未赋予其申请复议的权利,有的法院在实践中创设了对罚款、拘留以外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复议制度,规定对执行法院的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后可视情维持、撤销或变更原裁定,并可将原执行处分或程序变更或撤销。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8月实施的《关于执行案件复议程序的指导性意见》,专门对执行复议的范围和程序作了规定,对不予受理和驳回执行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外人异议、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种实践创新不仅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对执行法院亦是一种监督,这一实践成果应当得到立法上的肯定。
执行听证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需要变更执行主体或者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等重大争议事项,在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参与人参加下,经过对证据的质证、认证,查清案件事实,对争议事项做出裁决的执行活动。执行听证能增强执行透明度,规范执行程序,及时有效地查清争议事项,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听证给当事人提供了充分举证、辩论的机会,使当事人了解执行依据及全过程,增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信任,消除对立情绪,主动配合执行工作,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9日就开始施行《执行案件听证规程》,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被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主体对变更或追加提出异议的,适用执行听证。采用听证程序审查与处理第三人异议,进一步完善了第三人异议制度的审查程序,对于促进执行公开和公正起到了较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