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确立指令管辖。指令管辖是基于特定原因而使管辖权在法院之间的一种变动。这种变动使原本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丧失了管辖权,而使原本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获得管辖权,可以说是管辖权在法院系统内部的重新分配,实质上是一种管辖权的转移。指令管辖制度的设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从制度上讲,指令管辖的设计可以便执行管辖的体系更加完整、系统,提高对执行实践的适应能力。
(三)改进委托执行制度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委托执行制度,出发点是想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减少、避免冲突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寄希望加强全国各地法院之间的联系,以真正形成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一盘棋"的格局。但实际情况并不乐观,法院之间协调配合比较困难,受委托法院不积极执行,反而延长了执行周期,增加了执行成本,降低了执行效率。目前,关于委托执行制度的存废主要存在两种相对的观点:一种观点为取消论,认为委托执行制度的弊端己经无法通过修改制度本身而剔除,只有取消委托执行制度并通过改革执行管辖制度而摆脱目前的困境。另一种观点认为,针对委托执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修改和完善现行委托执行制度,可以克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使其发挥充分的作用,从而形成良性运转的局面。
笔者认为,在能够更好解决以上问题的相关法律制度配套完善后,取消委托执行制度并无不可。但在目前相关法律制度缺位,而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委托执行制度仍需继续实施。基于上述考虑,研究如何改进委托执行制度仍然具有现实意义。针对委托执行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怎样改进我国现行委托执行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1、能够促使“受托执行案件”与“非受托执行案件”得到平等对待。
现在受托执行案件的执行效果不好,其客观方面的影响因素并不多,而受受托法院或经办人的主观态度影响较大。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对委托执行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通过法律规范促使受托法院或经办人做到平等对待“受托执行案件”和“非受托执行案件”,一视同仁,依法执行,切实保护受托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能够保证委托执行与赴外执行的划分界限得以遵守
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委托执行与赴外执行的划分之规定并不一致。《民事诉讼法》和《执行规定》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这种授权性的规定造成了实践中委托执行的随意性,不利于法院之间的信任与合作。虽然最高法院考虑了委托执行存在的上述弊端,以《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强调了委托执行的原则性和强制性,但各地法院在实际工作中,仍然未能严格遵守委托执行与赴外执行划分界限。这种现象的出现,就要求从法律规范层面进一步明确委托执行与赴外执行的界限,并能保证得以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