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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上)

  

  (四)国外其他国家的民事执行制度述评


  

  国外其他国家的民事执行制度可谓千姿百态,就执行体制而言总的特点是:一般根据具体职责,由不同的机构承担。执行中总是涉及法官和执行官员。执行程序中有两种职责,一是单纯实施执行行为,一是发布命令、裁决执行程序中的纠纷。单纯的执行行为如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一般由专门的执行员进行,也有一部分由法院进行。发布命令和裁决执行中的纠纷一般由法院进行,也有个别的如瑞典在法院外设立的执行机构具有双重权力。国外虽然有法院以外的执行机构,但除冰岛外,都不是一种专门负责执行的法院。而且其执行权力始终离不开法院的制约,执行行为受法院的控制,法院是执行的权力机关。因此,国外的法院外的执行机构并不是我国意义上执行机关。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无论执行机构设在法院内还是设在法院外,相对于我们所理解的执行概念来说,他们的判决执行工作都是法院、法官、执行官、书记官或司法常务官共同的任务。各国法的差别很大程度上是对执行这一概念的看法不同或说观念不同,实际上相同的地方是有的,即执行过程中的命令和裁定事项,基本上是由法官完成的,单纯的事务性工作基本上是由执达员完成的。即使在观念上认为法官是负责执行的国家和地区,法官也很少在法院以外执行查封、扣押等事务性的工作。


【作者简介】
毛雪枫,单位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著作类
{1}李浩主编《强制执行法》(修订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
{2}童兆洪主编《民事执行调查与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月版。
{3}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谭秋桂《民事执行原理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版。
{5}张启楣主编《执行改革理论与实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9月版。
{6}最高法院执行办《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法律出版社第1-10辑。
{7}最高法院执行办《执行工作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第1-3集。
论文类
{1}沈德咏《论强制执行若干关系》载《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2002年第1辑。
{2}夏蔚、谭玲《强制执行法原则研究》载《东方论坛》2001年第8期。
{3}景汉朝、卢子娟《执行难及其对策》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4}江伟、肖建国《论我国强制执行法的基本构造》《法学家》2001年第4期。
{5}常怡崔婕《民事强制执行若干问题研究》《湘江法律评论》2001年第05期。
{6}刘金华《论强制执行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载《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2004年第4集。
{7}吴明童陈明君《民事执行管辖制度的缺失及其冲突解决途径》载《执行工作指导》2006年第1辑。
{8}李海军《执行立案制度构建初探》载《执行工作指导》2006年第2辑。
{9}黄金龙《英国民事执行制度介绍》载《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总第7集。
{10}赵秀举赵晋山《德国执行机关简介》载《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总第8集。
{11}李贯英、蒋萍《强制与文明—执行和解制度的出路》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7期。
{12}梁红照《论我国强制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载《强制执行指导与参考》总第10集。
法条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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