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上)
毛雪枫
【摘要】民事执行是指执行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予以公力救济而进行的司法活动。民事执行制度是一个法治国家重要且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之一,有效的民事执行可以树立国家司法制度的威信和威慑力,是实现国家法治化的必要前提。本文通过对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分析,指出现行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在执行发动程序、执行管辖、委托执行、财产调查、执行和解、协助执行及执行救济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并通过对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及俄罗斯等国民事执行制度的述评,结合民事执行工作实践,对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提出建议。最后提出,完善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应该能够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尽快依法实现,能够对恶意逃债人产生巨大威慑作用,让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付出比自觉履行义务要大的多的代价,此外,对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也能在依法执行的基础上体现出人文关怀。
【关键词】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缺陷;完善
【全文】
引言
民事执行是指执行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予以公力救济而进行的司法活动,一般是指国家强制性地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以偿还其债务。民事执行制度是一个法治国家重要且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之一,承载着将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付诸实施,以实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能。有效的民事执行可以树立国家司法制度的威信和威慑力,是实现国家法治化的必要前提。
在我国,民事执行是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伴随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而产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大量增加而逐渐发展起来。由于我国法治基础比较薄弱,民事执行工作自发展之初就存在着机构不健全,人员数量不足、整体素质不高等先天不足,加之社会商业活动中拖欠债务成风,恶意逃债现象普遍等社会经济现象,执行环境不尽如人意。20世纪80年代后期,“执行难”问题开始出现,大量的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社会公平、公正的价值观念得不到弘扬,国家法律的尊严受到严重损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为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央在1999年专门下发了11号文件,全国各级法院经过不懈的努力,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仍然未能完全摆脱“执行难”的困境,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一度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执行难”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是社会信用关系的基本保障,必须要有较为完善的法律规范为前提。而我国由于缺乏对民事执行性质、特点的正确认识以及立法上的欠成熟,现行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存在众多缺陷。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首先必须完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本文拟对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剖析,借鉴国外民事执行立法的经验,提出如何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以求对解决“执行难”问题有所裨益。
一、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
完善的民事执行制度,要求立法者对每一项制度和措施都尽可能地作出具体详尽的规定,在程序上应当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民事执行制度的规定,主要见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至二百三十六条,在当时的条件下,难以预见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出现的新问题,无法在法律上设定较为完善的执行程序。所以条文太少,规定也过于粗疏和原则化。为应对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最高法院又专门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等司法解释,这些规定作为我国民事执行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工作中的某些问题,但仍然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社会经济活动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而现行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致使从法律层面针对这些问题缺乏相应的对策,这个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