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质疑涉及三个问题:其一,如何看待未成年人犯罪趋重现象,这种现象与非刑罚化措施是否有内在联系;其二,当前社会公众是如何看待刑罚的,太严厉,还是太宽容;其三,我国现行刑事政策的主流是什么,走向如何。
首先,应当承认,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确实非常严峻,从犯罪总量看,近两年被逮捕的未成年人分别为:46854人;47718人;从犯罪主体看,趋向低龄化;从犯罪类型看,新型犯罪增多,严重暴力犯罪突出;从犯罪形态看,团伙犯罪现象严重,并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但导致未成年人犯罪趋重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其中,既有个体方面的原因,也有家庭、学校和社会方面的原因,而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预防,也应当建立起家庭、学校、社会等多道防线。质言之,未成年人犯罪趋重与非刑罚化措施的适用没有内在的联系,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仅仅依靠刑罚无法助效。那种认为非刑罚化措施的适用会加剧未成年人犯罪的势头,不利于遏止犯罪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其次,历史发展到今天,传统的报应理念已经让位于报应与预防相统一的综合理念。而当前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不满不在于对犯罪分子、尤其是未成年犯的宽容,而在于司法不公、刑罚苛厉、刑事效率低下以及“犯罪黑数”的大量存在。面对犯罪的严峻形势,尽管社会公众对安全、秩序的呼声甚高,但在罪犯、特别是未成年犯的处理问题上,较之以往,大多能够表现出理性和宽容,除非罪犯十恶不赦。
再次,从刑事政策的主流来看,我国当前推行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一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对待犯罪分子的处理,该严的一定要严,该宽的一定要宽。对于轻微犯罪、偶尔犯罪的,能不判刑的就不要判刑,可送去劳动教养或作其它处理。对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又具备法律规定判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在基层工作较强的地方可以适当多一些缓刑,放在社会上监督改造。而我国刑事政策的走向是:轻轻重重,以轻为主。“轻轻”就是对轻微犯罪的处理比以往更轻,即轻者更轻;“重重”就是对严重犯罪的处理比以往更重,即重者更重。这种宽严相济、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为暂缓起诉制度的施行提供了政策依据。
3.我国缓刑制度运行的良好效果和对未成年人、在校大学生非刑事化处理的成功做法为暂缓起诉制度的施行提供了实践基础
暂缓起诉否定论者的理由之三是:刑事诉讼应当遵循快速、及时原则,使被追诉人尽早地从诉讼程序中解脱出来。而暂缓起诉对原本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在能够立即作出决定时,仍然要给予考验期,人为地增加了未成年人害怕追诉的心理负担,不利于未成年人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及时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6](p89)
上述观点实际上是对暂缓起诉的误解,暂缓起诉本质上是对原本符合起诉条件,而非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人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设立这种制度的初衷就是贯彻快速、及时的诉讼原则,将被追诉之人尽早地从诉讼程序中解脱出来。暂缓起诉在功能上与暂缓执行有异曲同工之妙,在政策上属非刑事比处理方式的一种。而我国缓刑制度运行的良好效果和对未成年人、在校大学生非刑事化处理的成功做法为这一制度的施行提供了实践基础。
从历史发展来看,缓刑制度从创立至今主要有三种类型:即缓起诉、缓宣告、缓执行。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是缓执行。从其运作效果来看,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绝大多数能够遵守监管规定,重新犯罪的情况极为罕见。据对562人的缓刑调查,在缓刑期限内重新犯罪的只有6人,只占缓刑适用数的1.07%。这一数字说明当前缓刑适用与考察已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11]今后可在进一步扩大其适用范围,增加其适用比例的基础上,充实缓刑适用的形式,如引进缓起诉、缓宣告,从而使得我国的缓刑制度在强调人权保护和刑罚个别化理念的支配下,发挥更为积极的社会效果。
对未成年犯实行非刑罚化处理是国际社会行刑的趋势,尽管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下,尚缺乏非刑事化处理的方法和途径,但出于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校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积极探求对未成年人、在校大学生从轻处理的有效措施。据统计,2002年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288件360人。这些案件的基本特点是:均已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如果对其简单地定罪量刑,必然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并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在与学校达成共识、征询被害人意见以及与公安协调配合的基础上,我院对其中不符合不起诉条件,但情节轻微的案件,采取了退回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方法。实践证明,受这种处理的未成年人、在校大学生大多能够悔过自新。但由于“退处”毕竟是有违反“正当程序”之嫌的法外措施,故有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之必要。而法治化的途径之一就是对该类人员作“暂缓起诉”处理,如此,既可收“退处”所具有的非刑事化处理之功效,又可避免“退处”所面临的“正当程序”之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