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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中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探讨

  

  二、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特征


  

  视听资料(也可称为音像、电子资料)是指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利用图象、音响及计算机储存,反映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包括录像带、录音带、电影胶片、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计算机储存数据资料等。虽然众多的学者就视听资料的概念界定不一,但主要是在于一些字面上的差异,其内涵于外延并无较大的差别,均认为视听资料是以具有科技含量的物理器材所再现的案件发生过程中的声音、图像、电子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与案件有关的录音带、磁带等,也有人称之为音像资料,音像证据。视听资料因其产生和使用的不同,可能是传闻证据,可能是证人的陈述,也可能是事物证据,即书证或物证。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是现代科技发展在法律上的一种表现,也是司法实践发展的必然结果。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一样都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们都具有某些与其他证据一样的共性,如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基本特征,但与其他证据相比,其除了具备证据的共有特征之外,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视听资料表现为含有一定科技成分的载体。视听资料的本质是一种信息,是借助于游离物质而存在的无形物质。他的形成以及对该证据的感知了解都必须依靠一定的特殊仪器和设备来记录反映案件事实的声音、动作和数据,不能单独存在,他必须依靠于一定的物体载体,没有这些载体为依托,视听的信息资料和计算机程序就会瞬间即逝,无法捕捉,而这种载体如录像设备、电影摄像设备和计算机程序都具有较大的科技含量,而且记录、储存和播放的过程也是使用高科技设备进行的,带有明显科学技术运用性质的过程。


  

  2.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视听资料属于实物证据,一般地说,这种证据具有客观性,在形成过程中一般不受录制人、操纵者或者其他主观因素的影响而造成对案件事实的歪曲,能十分正确地记录案件审理过成中的所需事实。视听资料属于一种实物证据。因此,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能够真实地还原在一定时间的声音,视频内容及其变化情况。借助相应的技术,视听资料可以原原本本的反映案发的情况,使人得到最为直观的感受来帮助判断是非。


  

  3.视听资料的储量大,稳定性强。视听资料信息量大,内容丰富,具有高度连续性,且录音录像的磁带和电子计算机存储的数据具有体积小,重量轻,便于保存,反复使用的优点。同时,与证人证言等受主观因素影响发生变化情况相比。视听资料不易受这些因素影响,具有较长的时间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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