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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中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探讨

民事诉讼证据中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探讨


钱建平;温淑敏


【摘要】视听资料在我国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它对于民事案件的审判具有其他证据无法替代的优越性,但其本身又具有易于伪造和篡改的缺陷。我国关于视听资料证据效力的认定经历了一个比较长期的发展过程。笔者认为,为了使司法机关在实践中能够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应对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进行合理的判断,并通过有效的途径赋予其证据能力,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此外,为保证定案的准确及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应对其证据力进行审查判断。
【关键词】证据;视听资料;证据能力;隐私
【全文】
  

  引言


  

  视听资料是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而出现的新的证据形式,我国1982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率先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和1991年经修改补充后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继续确认视听资料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它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当今世界各国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或证据立法尚属罕见,两大法系国家都是倾向于将视听资料划归某种传统的证据形式或证据方法范畴(英美法国家归入书证,有的则归入物证)。而视听资料集书证、物证之优点于一体,有助于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但其自身又有一些无法克服的缺陷。因此,视听资料在司法实践中的若干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一、证据的概念


  

  所谓证据,顾名思义,就是证明的根据,也就


  

  是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那个本源性的东西。物品、文件等所承载的内容固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但这些内容本身也需要物品、文件等来进行证明。也就是说,就物品、文件与物品、文件所承载的内容来说,物品、文件更具有本源性,是根据的根据。因而将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更为合适。证据是证据法的逻辑起点,证据的定义和属性决定举证、查证、质证和认证的范围、方向和标准,是属于证据法的首要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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